改名字

时间:2024-11-23 07:10:29编辑:小松

如何改名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是: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4)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证明。

  需要提醒的是,一旦更名成功,所有原先的记录,包括毕业证、社保证卡、公积金帐户、甚至婚姻证明等都需一一更正,否则的话,遇到需要审查相关证件时,姓名不符将带来无尽的烦恼。

  【成年人姓氏程序】

  准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所属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

  公安分局5个工作日内核准

  经核准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

  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未成年人姓氏程序】

  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

  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派出所5个工作日内核准


如何改名字?

一、变更姓名申请材料:1、本人或者父母申请。2、户口本。3、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二、变更姓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三、公民改名需要持相关证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成年人改名要满足以下条件:1、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2、理由要充分。3、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百度百科-改名

改名字需要什么流程和步骤

改名字的流程和步骤如下:1、写更名申请; 2、到街道或单位开具证明,如果是学生到学校开证明,只需证明是本校学生即可; 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填更名申请表格,需要加盖户籍专用章,管片民警签字,所长签字; 4、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 5、公证,按要求超过十六周岁要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证; 6、到市公安局户籍部门签字,未满十六周岁无此步骤; 7、回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更改名字需要什么流程

法律分析:更改名字需持下列证明材料: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2、 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3、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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