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cif贸易术语的注意事项
CIF 术语CIF 英文名称:CIF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CIF 是cost,insurance,freight 三个字英文字的字头在“2000年 国际贸易 术语 解释通则”对CIF的解释:卖方:(1)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支付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及时向买方发出详尽的通知;(2)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及各种官方证明文件,支付各种 出口关税 和费用;(3)负担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4)负责支付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5)负责提供相应的发票或相应的电子信息,清结已装提单和保险单。买方:(1)受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 单证 ,支付货款;(2) 负担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及卸货费用;(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4)负担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手续。通过对“2000年 国际贸易 术语 的解释通则” 的了解,我们在使用CIF贸易术语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装卸问题:按CIF术语成交,卸货港(目的港)时合同的要件,因为它关系到进口方的利益,如果出口方违反 了,进口方有权撤销合同。2、关于风险划分的问题:CIF术语费用和风险的划分地点是相互分离的(它不同于 FOB 术语, FOB 术语费用和风险的划分都是同一地点。)费用的划分——指定的目的港。风险的划分——装运港船舷为界。3、关于保险费问题:CIF术语项下,出口方虽然负责保险,取得保险单,并支付保险费,但是这是属于代办性质 ,就是进口方代办。 因此进口方签订合同时要特别谨慎。4、有关单据的重要性:CIF术语是很重要的项下很重要一条是“凭单交货,凭单收取”,交单和付款是对流条件。单据齐全内容正确,就可以及时的收取货款;反之单据不全,内容有毛病,尽管货物是好的,合格的,也结不了汇。
国际贸易术语中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应注意以下问题:
1.保险险别问题。
CIF术语中的“I”表示Insurance,即保险。从价格构成来讲,这是指保险费,就是说货价中包括了保险费;从卖方的责任讲,他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办理保险须明确险别,不同险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收取的保险费率也不同。按CIF术语成交,一般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那就要根据有关惯例来处理。涉及CIF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国际商会的《通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华沙一牛津规则》。
按照《2000通则》对CIF的解释,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 “对于保险险别,双方应共同明确是投保水渍险或平安险以及其他属于特定行业应保的其他险别,或是买方需要获得单独保障的险别”。关于战争险,是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由卖方代为投保,或经卖方同意,由买方自行投保。根据《华沙一牛津规则》的规定,卖方应“按照特定行业惯例或在规定航线上应投保的一切风险”办理投保手续。一般情况下,卖方不负责投保战争险,除非合同中有投保战争险的规定,或者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时,卖方才可加保战争险。
2.租船订舱问题。
采用CIF术语成交,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是租船订舱,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事宜。关于运输问题,各个惯例的规定也不尽相同。《2000通则》的解释是,卖方“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按惯常路线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载该合同货物的海上航行船只(或适当的内河运输船只)装运至指定目的港”。《l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卖方“负责安排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事宜,并支付其费用”。
《华沙一牛津规则》中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较为详细,在其第8条中规定:
(1)在买卖合同规定由特定船只装运,或者一般地应由卖方租赁全部或部分船只,并承担将货物装船的情况下,非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随意改用其他船只代替。买方也不应不合理地拒绝同意。
(2)如果买卖合同规定用蒸汽船装运(未指定船名),卖方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用蒸汽船或内燃机船运给买方。
(3)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运输船只的种类,或者合同内使用‘船只’这样的笼统名词,除依照特定行业惯例外,卖方有权使用通常在此路线上装运类似货物的船只来装运。
3.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01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
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T是什么?
T是女同性恋情侣里扮演男性的一方。
T分为爷T、娘T、纯T三种。
爷T定义为“易性病者(即有长期的强烈的对自身生理性别感到不认同、对自身生殖器官有排斥感、有强烈且持久的变性欲望的生理性别为女性的人)”。
娘T定义为“外表打扮偏向于‘其所处社会环境内大众认可的社会性别为女性的’女性化且无易性病、喜欢并接纳自己的女性生理特征”的生理性别为女性的人。(娘T的定义具有争议性,不同的人认可的女性化标准可能存在区别)
纯T定义为处于爷T和娘T之间状态的生理性别为女性的人。
T/ T是什么?
T/T的英文全称是“Telegraphic Transfer”,中文意思是“电汇”。一般客户委托银行汇款就是通过汇付,将资金转移出去。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俗称T/T)是其中一种比较普遍使用的方式,指通过SWIFT系统实现资金转移。D/A的英文全称是“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中文意思是“承兑交单”。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指代收行凭进口方对远期汇票的承兑而交单的结算方式。L/C的英文全称是“Letter of Credit”,中文意思是“信用证”。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拓展资料:外贸常见的付款方式:1.付现:前者是指买方须于合同签订或订货时,或其后指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一般是通过银行,将全部货款汇付给卖方。后者是指买方应在货物装船前若干天,付清全部货款,作为卖方装船的条件。这种支付方式对卖方最为有利,但买方却要因此承担较大的风险,并积压资金,因此使用范围较窄,大都限于专为买方加工的特种商品或是买方急于求购的畅销商品的交易。2.交货付款:作为一种原则,指买方只有在卖方按指定地点交货时才承担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交货和买方付款互为条件。这种原则普遍适用于以实物交货为特征的各种买卖合同。例如,工厂交货合同、目的港船上交货合同 ,等等。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常见的“交货付款”条件是交货付现,指买方在卖方交货时即付现金。如合同中没有其他规定,交货付现一般是买方在接受货物后,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卖方。3.交单付款:作为一种原则,指买方在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合格的装运单据,即承担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交单和买方付款互为条件。卖方只有在买方付款或承诺付款的条件下,才交出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提单)和其他货运单据;买方只有卖方交付合乎要求的单据时,才予付款或承诺付款。货物所有权一般是在买方付款、取得单据时转移。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常见的交单付款条件是交单付现,即由买方在卖方交单时即通过银行汇付现金。4.记账付款:记账又称专户记账。卖方将货物装运出口后,即将货运单据径寄买方,货款则借记买方帐户,然后按约定的期限,定期进行结算。结算时既可规定由买方将帐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也可规定由卖方开具汇票向买方收款。实质上记账是一种赊销交易。卖方要在交货若干时日后才能收回货款,所承担的风险较大,一般也难于向银行取得资金融通。所以这种方式多半是应用于出口商与其分支机构或有特殊关系的客户之间的贸易。5.托收支付:指债权人将金融单据或随附有关货运单据委托第三者收取款项或取得债务人对汇票的承兑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上,托收一般是指出口人将金融单据等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行为(见托收)。6.信用证支付:一种由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量使用的商业跟单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开给受益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在受益人遵守信用证所有条件下,凭指定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见信用证)。7.分期付款:全称为按工程或交货进度分期付款。这是生产周期长、原材料昂贵或专门为买方加工生产的一些大型机器设备、工程项目等交易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支付方式。其具体做法是,在签订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由进口人根据出口人提供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及银行出具的退款保证书(担保出口人未能履约,银行负责退回货款本金及利息),付一定百分比的货款 ,通常是5%~15%作为定金 。其后则分若干期支付,每期付款的日程和每期支付的金额,则根据商品的性质、加工阶段或交货日程,由买卖双方约定。最后一期货款一般是在交货时或到货后或质量保证期届满时付清。因此按分期付款条件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即期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8.延期付款:是通过提供中长期信贷以推动出口,尤其是机器设备出口的一种支付方式。在许多国家,属于出口信贷中的卖方信贷的范畴。常见的做法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在订约后的一定时期内,由进口人凭出口人提供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和出口人银行提供的退款保证书或备用信用证,交付一部分货款 ,一般是5%~15%作为定金 ,然后像上述分期付款一样,按工程和交货进度,分期支付一小部分货款,这部分货款可用远期汇票或期票支付。其余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一段时间内,一般是3~5年,也可长达15年,分期(通常是每半年1期 )连同利息一并支付 。在延期付款条件下,出口人为了本身周转的需要,在给进口人提供信贷的同时,需要向银行贷入资金,而这方面发生的利息费用,通常都要转移给进口人负担。由于延期付款的货款大部分是在交货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所以它是一种赊销,也就是买方利用了卖方的资金。在延期付款的场合,如合同无特殊规定,货物的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国际贸易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