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元梓的大字报

时间:2024-10-11 04:35:39编辑:小松

大字报与小字报有何区别?

区别是相对而言传播范围不同,内容大小不同。大字报更规范,更公开。
“大字报、小字报”均为“文化大革命”时期产物,大:即字大、纸大、扩散范围大,起“广而告之”作用。小:相对大而言,基本属于书面告状信。大字报,是张贴于墙壁的大字书写的墙报,小字报”是指用比较小的字书写的张贴物,目的是披露鲜为人知的一些事情。是50年代至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流行于中国的舆论发表形式,是"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四大"之一。大字报小字报都是宣传工具。大字报是向大众公开、广泛宣传的书面形式,小字报是向某些要人揭露,就是打小报告。在六七十年代常被人用到。


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的背景

1966年5月25日,北京大学哲学系党总支书记聂元梓以他与哲学系另六位教师(宋一秀、夏剑豸、杨克明、赵正义、高云鹏、李醒尘)的名义在北大食堂张贴《宋硕、陆平、彭佩云在文化革命中究竟干些什么?》的大字报。被毛泽东称为“全国第一张马列主义的大字报”,从此大字报风潮兴起。6月1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向全国广播大字报全文,引发全国性造反运动。6月2日康生到北大支援聂元梓,赞扬其发表的大字报是“巴黎公社式的宣言”。主持中央一线工作的刘少奇在当年6月初召开中央会议,向大中学校派出工作组领导文化大革命,试图减缓基层被挑动起来的革命情绪,将政权收回中央。据首都24所高等院校统计,工作组把10211名学生打成“右派”,把2591名教师打成“反革命”。 工作组的镇压在各基层单位引发了不满情绪,不久这些工作组被毛泽东撤销。

为什么现在弄大字报会犯法,为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民行使正当权利要通过合法的形式,而大字报则是公开的形式进行散布他人的个人隐私或以虚构的事实进行诽谤他人,因此,可以构成名誉侵权,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诽谤罪。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2、《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的客观要件方面,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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