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有住房如何处置
单位公有住房如果是由本地政府建设,那么主要是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单位公有住房如果是由企业建设的住宅,那么主要是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相关说明:1、在住房货币化改革过程中,公房出售,租金提升已成趋势,但今后国家仍将兴建廉价公房以供城市居民中低收入者租住。公房出售后,产权即归私人所有,即成为所谓“房改房”。2、公有住房的优先租赁原则,优先租赁给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本单位正式录用的新职工。优先租赁给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的本单位职工。优先租赁给住房因拆迁或自然灾害造成损毁、损坏,需要临时借住的本单位职工。单位公有住房可以买卖吗公有住房是可以买卖的。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不可擅自买卖公有住房。公有房屋买卖时,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的评估。公有房屋买卖必须经过交易审核之后,才可办理所有权登记。出售公有房屋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城镇成套现有公有住房,一般除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属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围。具体可售公有住房与不宜出售公有住房范围,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凡属各地房屋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
公房是什么意思
公房意思是指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成或者购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房屋,分配给所属职工承租居住;或者属于房地产管理机关管理的国家所有房屋,分配给城镇居民承租居住。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在住房货币化改革过程中,公房出售,租金提升已成趋势,但今后仍将兴建廉价公房以供城市居民中低收入者租住。公房买卖的前提条件和法律政策约束,城市公有房屋买卖的条件如下: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 规定的证明文件,也即公房买卖首先必须获得国家的批准。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公有房屋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卖涉及公房初次买卖和公房的买卖后产权归属问题。作为公有住房实现商品化的必然要求,公房出售使很多个人拥有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但是由于公房买卖是具有政策性的行为,出售公有房屋,并不是把公有房屋售出了事,也不意味着国家在公有住房出售后对居民的住房问题不再进行经营管理。政府在出售公有住房时,既要尊重价值规律,又要考虑居民的负担能力,制定合理的价格,实现公有住房商品化和私有化的平稳过渡,这就形成了我国目前购买公有住房的部分产权现象。根据相关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5年以后进行市场出售或出租,但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的税费后所得收益,按政府、单位、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自用和自住时受到法律的保护;将优惠购买的住房投放市场时,则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高价出售或出租。由此可见,公房买卖是不同于一般私房买卖的,即使办理了产权证,其产权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和产权单位的制约。
单位多余公有住房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单位多余公有住房处理有以下三点:
1、对于单位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
2、对于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产权单位将售房款挪作他用;
3、对于单位在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已给职工办理房改产权登记的房屋。
调整出售给其他职工的,经市房改办进行审核,并出具调房审核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