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教育局电话
河东区教育局电话是:0371-8268581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重要党务、政务、事务工作;负责起草教育局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文字材料的综合;负责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及局级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上级部门及局领导交办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组织协调国家目标办下达的各项目标督办及总结汇报工作;负责文秘、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保卫、信息、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全局综合治理,对外宣传、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组织编写教育年鉴和教育志;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科教兴国工作。折叠政策法规科研管理处负责全国教育综合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负责全国教育系法制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策法规科研管理处,负责全国教育科研工作;负责学会管理工作。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教育局,与政策法规科研管理处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各行各业语言文字工作。
东河区教育局电话多少
东河区教育局电话是0472-6166072。东河区教育局成立于1985年11月,位于包头市东河区二里半路中段。内设8个股室,包括党政办公室、人事股、计财股、教育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股、督导室、校园安全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室。全区现有区属中小学、幼儿园46所。市属驻区中学2所,民办中学2所,民办幼儿园39所,民办教育机构41所。东河教育局是东河区政府直辖的一级政府职能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东河区教育工作。贯彻落实起草东河区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草案;协调指导东河区教育系统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研究提出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主管东河区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教师资格认定和技术职务管理工作;管理东河区教育类社会团体。研究拟订东河区地区高等教育、中等教育招生计划;负责东河区各类教育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东河区教育局行政审批综合窗口主要负责全区学前教育、小学初中教育以及其他初级文化教育的学校审批和幼师、小学、初中教师资格初审等审批事项。
乐清市教育局电话号码是多少
乐清市教育局电话号码是:0577-62522251教育局有什么作用: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和宏观管理全县各级各类教育,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2.负责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指导与协调。负责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各级各类教育评估、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中等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3.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负责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负责教育经费的年度预决算工作,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4.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党建、思想政治、宣传统战和维护稳定以及德育、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教育系统知识分子、老干部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及计划生育工作。
乐清市教育局的网址是什么?
乐清市教育局根据省、市、县网站管理集约化整合要求,接乐清市府办通知,原乐清教育网网站永久性下线,网站相关内容已迁移到乐清市政府网站。扩展资料一、招生原则(一)坚持适龄对象依法入学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需按时送其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家长、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职责,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100%接受义务教育。(二)坚持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学校相对就近入学。任何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与入学挂钩的考试,公办小学初中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费用。(三)坚持规范有序分批入学原则。利用乐清市小学初中招生报名登记录取系统,根据“住、户一致优先”原则,采取网上报名、分期分批审核录取、统筹调剂的办法,规范有序解决部分区域入学紧张问题,从严控制班额。(四)坚持公平公开透明入学原则。完善招生监督工作机制,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参与招生监督。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入学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材料、招生办法、录取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参考资料:乐清市人民政府网-乐清市教育局
怎么咨询当地教育局
法律分析:咨询当地教育局可以对教育局的网站,教育局内部的咨询通道或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咨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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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咨询当地教育局可以对教育局的网站,教育局内部的咨询通道或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