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时间:2024-09-30 08:23:22编辑:小松

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合理利用城乡空间资源,美化城乡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于户外公共空间用于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包括:

  (一)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两侧、场地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在地名标志牌、公益信息栏、公交站牌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四)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商品服务提供者在登记注册地址和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的门头牌匾。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县(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交通、环保、工商、文物、气象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等信息,方便查询和监督。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规范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第七条 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

  (二)户外广告设施布局、种类、总量、密度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亮化等具体要求;

  (四)公益广告设置点位、总量。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范围和要求;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

  (三)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五)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八)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置。

  市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列队巡游等形式,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住建、交通、文物、生态环境、气象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电子信息系统,共享相关管理信息,实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规范高效。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体现古城特色,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止设置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明确禁止、限制或者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具体要求;

  (四)公益广告设置点位。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第十一条 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优秀近现代建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四)利用住宅建筑或者商住混合类建筑住宅部分的窗户、阳台的;

  (五)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安全的;

  (七)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八)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九)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者损害城市容貌及建筑物形象的;

  (十)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市、区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利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跨越道路、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

  (二)违反限高规定;

  (三)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近似;

  (四)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者设置强光装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三环路内禁止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三环路外禁止利用建筑物坡屋顶设置户外广告。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法律分析:《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而制定的部门规章,共8章42条,执法范围包括住建、环保、工商、食药、交管、水务等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该办法填补了此前20余年城市管理执法规范的缺位。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法规有哪些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4、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5、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1、其他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1、城管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他的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城管是一个综合管理部门,一方面可以说它有很多存在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公路管理办法等等,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规定城管部门存在的合法性,所以它的存在是有合法性问题的。四、城管不允许小商贩沿街摆卖,原因如下:(1)无证经营,这确实是工商主观的,所以就经常见到城管和工商联和执法,清除小商贩。城管和工商不是一个系统的。(2)影响市容,这是城管清除小商贩的主要理由,也是他们的主要职责。他们主要就是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但是目前的法律里并没有规定城管可以清除小商贩沿街摆摊,多是有地方政府作出规定,对影响市容的小商贩进行清除。如《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3)占用了城市道路,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城市公路管理办法》规定城市道路不能占用,城管依据这个清除商贩是有依据的,地方政府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如《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四、城管执法所依据的是哪部法律?可以是地方政府或人大的法律授权。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9项)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3、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4、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5、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6、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7、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8、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9、城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审查;10、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林木更新抚育采伐审批。11、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12、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13、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审批。1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1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审批。16、取用地下水审批 17、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18、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19、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第二章 执法范围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第三章 执法主体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第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城管扣押物品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城管扣留的物品扣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另外,扣押物品必须出具扣押清单和强制措施行政文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城管有权扣押物品吗

法律分析:城管有权扣押物品。城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没收摊贩东西,但是在扣押东西的时候应出具执法文书。严格来说,城管执法只能暂行扣押违法经营工具,而且必须写暂扣通知书,上面有让当事人前去处理的日期等等。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扩大,城管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当事人财物等方式,制止违法违章行为的继续。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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