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
亲,您好,久等了[微笑],典当管理办法是指对典当活动的监管和管理规范。在中国,典当业须遵守国务院《典当管理条例》,该条例共分为十二章七十条,主要规定:1. 典当企业的设立及其资质管理。2. 典当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其法律效力。3. 资产的典当标准和资产评估的方法。4. 典当企业的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5. 典当资产的公示及寄存管理。6. 典当租借、挂靠管理和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7. 典当业务的监管方式和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此外,各个省和市也发布了相硬的管理办法和实施夕则,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典当业的运做。[微笑]【摘要】
典当管理办法【提问】
亲,您好,久等了[微笑],典当管理办法是指对典当活动的监管和管理规范。在中国,典当业须遵守国务院《典当管理条例》,该条例共分为十二章七十条,主要规定:1. 典当企业的设立及其资质管理。2. 典当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其法律效力。3. 资产的典当标准和资产评估的方法。4. 典当企业的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5. 典当资产的公示及寄存管理。6. 典当租借、挂靠管理和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7. 典当业务的监管方式和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此外,各个省和市也发布了相硬的管理办法和实施夕则,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典当业的运做。[微笑]【回答】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是一则法律法规。《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于2005年2月9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办法》分为总则,设立,变更、终止,经营范围,当票,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9章73条。该《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典当行经营范围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应依据《典当管理办法》设立。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典当管理办法2021年出台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拓展资料: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法律依据:《典当行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典当业的管理,保障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典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典当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以及对典当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第四条 典当行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
典当行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第五条 典当机构的名称必须含有“典当行”字样。其他任何组织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行”字样。
典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第二章 设立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第九条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第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一、正面回答典当行业监管规定:1、为进一步提高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水平,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2、典当作为特殊工商行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依法从严行使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二、分析行业监管就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通过督查、检查、抽查、巡查和审核审计等方法,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进入行业的事业体和事件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行业管理目标得以实现。要有效开展行业监管,就有必要先明确行业管理的目标,从而明确行业监管的内容与目的。三、行业管理的主要目的有哪些?1、明确界定垃圾的属性,并据此确定垃圾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垃圾分类排放办法、垃圾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垃圾处理产业产品的供给模式等;2、协调政府及其公共部门、非政府组织、公众的活动,明确界定产业价值链,制定补偿机制,规定垃圾处理事业体的进入和退去门槛,促进垃圾处理产业有组织的协同生产;3、确定垃圾处理的生产标准、服务标准和分配方式,四是制定监督监测机制,包括奖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