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身份证号码开头
法律分析:天津的身份证号前六位120000。其中市辖区为120100,和平区120101,河东区120102,河西区120103,南开区120104,河北区120105,红桥区120106。塘沽区120107,汉沽区120108,大港区120109,东丽区120110,西青区120111,津南区120112,北辰区120113,武清区120114,宝坻区120115。前六位数字为地址码,表示编码对象常住户口所在县级市、旗、区的行政区划代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通缉犯身份证号码姓名杨庆德
悬赏通告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开展,严厉打击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桂林市公安局组织侦破了以文斌琦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现对该组织在逃的人员公开悬赏通缉。现公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正告所有涉黑的在逃人员,从即日起,立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二、被通缉的在涉黑在逃人员家属应积极规劝在逃人员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对隐瞒、包庇、窝藏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有效线索,及时检举、揭发黑恶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有关情况,请及时联系经办警官或110。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以及协助缉捕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联系人:
陶警官,电话:13707834011
廖警官,电话:18878300297
桂林市公安局
2021年9月17日
被公开悬赏缉捕11名涉黑在逃人员如下:
1、蒋启程,绰号“程仔”,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全州县文桥镇白毛村委白毛屋村3队101号,身份证450324199107205818。
2、陈桂云,绰号“三千块”,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全州县文桥镇百仁村委仁山口村03-4号,身份证号码:450324199210305833。
3、蒋杰,绰号“强子”,男,1983年07月0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全州县文桥镇栗水村委埠头村02-19号,身份证号码:452323198307085815。
4、宾海平,绰号“拉拉”,男,1991年06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全州县文桥镇定美村委老大石脚村12-03号,身份证号码:450324199106135811。
5、蒋小春,男,1992年04月0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全州县文桥镇新塘村委李家凹村05-15号,身份证号码:450324199204025819。
6、刘名文,绰号“爆头”,男,1990年02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全州县文桥镇文桥村委小桥头村04-14号,身份证号码:450324199002155818。
7、文云,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全州县文桥镇新塘村委新塘村07-1号,身份证号码:450324199103215832。
8、周鲜,男,1994年0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全州县文桥镇百仁村委门口全村04-23号,身份证号码:450324199401165837。
9、唐智超,男,1990年02月0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全州县文桥镇新塘村委艮门口村10-113号,身份证号码:450324199002045811。
10、尹恒,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全州县文桥镇白毛村委下尹家村26-4号,身份证号码:450324199411125812。
11、文红宝,绰号“板哥”,男,1982年06月0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全州县文桥镇文桥村委文桥村01-115号,身份证号码:452323198206035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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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侦支队
天津身份证区号
法律分析:120000 天津市;120100 市辖区;120101 和平区;120102 河东区;120103 河西区;120104 南开区;120105 河北区;120106 红桥区;120110 东丽区;120111 西青区;120112 津南区;120113 北辰区;120114 武清区;120115 宝坻区;120116 滨海新区;120221 宁河县;120223 静海县;120225 蓟 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