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装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1、这要看你散装的是什么食品,有的食品是不允许分装的,允许分装的食品要根据国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申请相应类别的生产许可证。2、申请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非常细则复杂,最基本的是符合要求的生产场地、生产人员、设备和检测设备,还有相应的生产管理制度。3、车间软硬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齐全以后,就可以加工生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分装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分装生产许可证办理方法如下:1、申请单位或个人,要按申请项目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管理部门,领申请表;2、申请单位或个人要填申请表,把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卫生许可受理办公室受理;3、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处。收到许可申请后,把进行登记、复审并作出受理、申请更正,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决定。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食品分装许可证如何办理
截至2019年7月,我国并没有食品分装许可证,但如果要分装食品,可以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以汕头市为例,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做好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的相关准备。扩展资料《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参考资料来源: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新申请)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