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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一、第十六条修改:“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由建设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竣工工程结算按下列规定审核:
  (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设工程和省属建设工程,由省造价机构或市造价机构审核;
  (二)市政府建设工程,由市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县造价机构审核;
  (三)县属建设工程,由县造价机构审核;
  (四)上述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可委托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机构进行审核;
  (五)除上述规定外的建设工程的竣工工程结算审核,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二、第十八条修改为:“按第十六条规定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未按第十六条规定报经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七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一)编制、修订和管理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

  (二)管理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指导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四)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建设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计价通则,计价定额,计价指标,标准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等构成。
  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市、县(区)补充性计价依据组成。第七条 县级以上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管理措施。第八条 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建筑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每3至5年组织编制、修订和发布省工程计价依据。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场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补充性计价依据,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制度,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建立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完善省工程造价方法库、数据库,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依照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收集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立项至竣工验收环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根据本地市场价格行情,每1到3个月编制、发布本地工程造价信息,并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第三章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第十条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招标人、投标人、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可以编制本单位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由建设单位依据估算指标等编制。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依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和初步设计文件等编制。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期间的风险费用等编制。第十四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等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一)编制、修订和管理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

  (二)管理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指导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四)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建设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计价通则,计价定额,计价指标,标准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等构成。

  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市、县(区)补充性计价依据组成。第七条 县级以上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管理措施。第八条 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建筑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每3至5年组织编制、修订和发布省工程计价依据。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场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补充性计价依据,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制度,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建立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完善省工程造价方法库、数据库,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依照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收集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立项至竣工验收环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根据本地市场价格行情,每1到3个月编制、发布本地工程造价信息,并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第三章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第十条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招标人、投标人、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可以编制本单位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由建设单位依据估算指标等编制。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依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和初步设计文件等编制。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期间的风险费用等编制。第十四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等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造价机构)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工程造价管理的投资估算办法、竣工财务决算办法。第四条 各级造价机构应建立资料积累制度和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第五条 工程造价计划依据由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及各项税费等构成。
  本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省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市、县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第六条 省统一计价依据由省造价机构负责编制。
  市、县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市、县造价机构负责编制,报省造价机构备案。第七条 市、县造价机构根据省造价机构编制的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以下统称价格),确定和公布当地价格或调整系数。第八条 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估价表按国家行业造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结算价格及有关费用按工程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九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估算指标及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第十条 建设工程概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及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预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等进行编制。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等进行编制。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结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按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进度表、子目换算和抽料(筋)表、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第十四条 工程类别按工程项目的管理隶属关系由省、市、县造价机构核定。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增加的工程造价应计入工程概、预算或招标标底,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第十六条 竣工工程结算按下列规定审核:
  (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设工程和省属建设工程,由省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市造价机构审核;
  (二)市属建设工程,由市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县造价机构审核;
  (三)县属建设工程,由县造价机构审核;
  (四)上述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可委托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机构进行审核;
  (五)除上述规定外的建设工程的竣工工程结算审核,由投资者自行决定。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大、中型工程结算经造价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按前条规定报送竣工工程结算;造价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给予审核完毕。第十八条 经造价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未按第十六条规定报经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第十九条 报送审核的竣工工程结算论文件应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定,并有编制、复核、批准人的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员必须同时签署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码。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可向造价机构申请调解。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受委托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提供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业务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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