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版内容解析 修订内容必看!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做了一些修改和调整。那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条款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都有什么呢?下面小编来给整理归纳一下。 一、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基本思路 防火的基本思路即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火灾风险,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建筑防火工作,是城市综合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过程环节。 主要从六大方面解读:建筑的总平面布局方面(处理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建筑结构的耐火及防爆等方面。;建筑物内部的平面布置方面;控制建筑内危险物品及容量;设置灭火设施和便于扑救及逃生的消防设施;其他措施;如建筑物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电气设备和配电线路等的防火措施,以及提高工艺设备本质安全方面的措施等。 3.防火的设计方法 最基本的,就是按照现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目前个别项目是运用火灾工程学的知识,对照现行的规范,进行性能化设计。 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规范第2-7章主要是建筑方面的防火规定,其中第三-五章根据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不同功能特点,分别对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防爆、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设置等防火方面分别做了规定;第6章对消防车道的规定;第7章是建筑构造的防火规定。第8、9、10章是对消防给水系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火灾报警和电气等设备方面的防火规定。 修订稿共分十二章,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附录A。 1、重点协调了本规范自身及其与国家其他有关规范中有关条文的规定,调整了规范的使用范围,将无窗建筑、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设计纳入本规范。 2、将原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修改为“术语”一章,并对原名词解释作了删除、补充与完善。 3、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节中,进一步明确了钢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4、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章;对“厂房的防爆”作了修改和补充;调整了部分厂房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5、在“民用建筑”中补充了商店疏散人员的计算原则和有关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要求、对居住建筑和商店的面积作了调整、等。 6、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 7、补充了建筑幕墙、建筑中贯穿管道及其部位、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的防火要求。 8、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作了修改和调整;增加了泡沫灭火系统和厨房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删除了蒸汽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9、增加了“防烟与排烟” 和“城市交通隧道”二章。 10、对防火阀和通风管道的防火要求作了修改。 11、调整了有关自动报警装置的设置范围和消防用电线路的防火要求。 12、将原规范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移至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并补充了部分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删除了防火门和防火窗的列表内容。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解读就到这儿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土巴兔学装修吧!土巴兔在线免费为大家提供“各家装修报价、1-4家本地装修公司、3套装修设计方案”,还有装修避坑攻略!点击此链接:【https://www.to8to.com/yezhu/zxbj-cszy.php?to8to_from=seo_zhidao_m_jiare&wb】,就能免费领取哦~
gb50016-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8的全部条例为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并且建造完成后需要政府人员进行验收。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25号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 16-74(试行):1974年10月,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会同原燃料化学工业部、公安部,在1960年版《关于建设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试行)。该规范共9章和6个附录,148条,自1975年3月1日起作为全国通用设计标准试行。该规范对原规定所附《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资料》中的建筑物耐火等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防火间距和消防给水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有关仓库的规定,内容较完整、系统。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共8条,具体内容如下:1、在设计建筑物时,必须正确决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面积、层数,合理布置防火隔离。在设计厂房和仓库时,必须根据其生产过程的火灾危险程度、储存物质的性质,设计民用建筑时,必须根据其使用性质和容纳人数等条件,确定其相应的耐火等级。建筑物的主要构件如果使用可燃材料,其层数不宜过高、面积不宜过大,但因特殊需要,在设有防火分隔物后,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的厂房和仓库一般应为一层建筑。在设计建筑物时,必须根据本建筑物及周围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使用性质等情况,确定必要的防火间距。如因生产、地理等条件的限制,在采取防火墙等分隔物后,可以适当缩小或不考虑防火间距。2、为了有效防止火灾的扩大和蔓延,在设计建筑物时,对于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厂房、仓库和其他建筑物,以及建筑物内部容易造成重大损失的房间和容易蔓延的部位,应该有适当的防火分隔。 3、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的疏散人员和物资,减少火灾损失,在设计建筑物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设计足够的安全出口。4、在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工业和民用建筑时,必须同时考虑和设计足够的消防用水量。5、为了便利和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必须合理布置消防站;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内,必须适当布置消防车通道,保证起火时消防车辆能够迅速到达灭火地点。6、具有较大爆炸危险性的生产车间和仓库,应该采用在受到爆炸波作用时容易脱落的屋盖,或者设置足够的泄压面积,从而在发生爆炸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7、对有可燃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性的房间,必须加强通风,使其不达到爆炸浓度;房间内的空气,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的粉尘、气体时,不得循环使用;输送具有起火或爆炸物质的通风管道、通风机室、滤尘器和其他通风设备的配件,以及具有爆炸和易于发生火灾的房间内的全部通风管道,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8、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居住区及工业与民用建筑时,应该遵照上述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当地公安机关应该参加设计审核及验收工作。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贯彻到底的工作方针。2、不同的仓库类型也有着不同的要求,乙类、丙类、丁类、戊类的仓库在使用中可以根据使用需要选择开口部位,但是必须要采用和防火墙等有效措施来进行分隔,这样才能保证分隔的有效性。3、建筑设计在设计高层建筑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等建筑的耐火等级,按照不同的建筑来进行设计防火规范操作。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我国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根据高层民用建筑 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将其分为两类。并规定一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Fireproof endurance rating,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级标度。它由组成建筑物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来确定。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中的最基本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