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法律分析:防止司法干预三个规定是指: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册改坦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歼姿为的若干规定: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州桐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中国人比较讲究人情世故,也有礼尚往来的说法,正因为如此,很多有权有势的人就会利用这一点,更加肆无忌惮的去犯一些事,想着反正不管我干了什么,都可以摆平,最后都会安然无恙,这种行为本就是在干预司法,更是罪上加罪,为了保障司法能够更加公平公正,在2015年就由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规定,为了简化名称,后期都由“三个规定”代指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第一, 司法是保障每个公民权益的法律,容不得任何人使用任何手段干预执行。第二, 司法的公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仰,对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司法一旦失去公证,整个社会将失去制约,所有人为所欲为是很可怕的事。干预司法公证不仅仅是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会犯的罪,普通人也会影响司法公证,如果遇到警察或是法官询问你关于案件的事情,不可以因为当事人是你的亲朋好友就隐藏对他不利的消息,这也是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可能涉及到作伪证,使自己触犯法律,所以,无论面对的人是谁,都应该做到公平公正,如实说明情况,不得编造、捏造证词,要站在受害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三个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