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征增值税,为什么销售旧货、旧机动车要缴纳增值税?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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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是你理解错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以免征增值税,这指的是个人,并且是法律概念上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也就是说,自然人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免征增值税的,如果你是一个个体企业,出售自己企业使用过的物品也是不免的。
所以后一句话,自然就是除其他个人以外的个人或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旧货和旧的机动车以及固定资产,按增值税法的相关适用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
如果还有疑问,可以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个人销售旧货增值税是否免征
法律主观:1、跨省设立总分支机构,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该部门是否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 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 发〔2008〕28号)第十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实行网上申报和电话申报方式的企业,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成功后,是否还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的纸质资料? 答:根据《转发 广东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249号)规定,实行网上申报和电话申报方式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季度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纸质资料。 3、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或旧货是否征收 增值税 ?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257号)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4)使用过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因销售方逾期申报导致购买方收取的专用发票成为失控发票,现销售方已对该发票进行申报纳税,该专用发票能否予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69)的规定,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5、纳税人取得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是否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有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 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纳税人取得的税控货物运输发票如何认证和抵扣?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发票申报抵扣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41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税控货运发票抵扣联,必须经税务机关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扫描认证,认证通过的货运发票方可作为扣税凭证。纳税人取得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货运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在电子申报系统采取以下方式填报:(1)非辅导期纳税人采取汇总录入的方式,当期申报抵扣的全部税控货运发票以一份发票的形式录入;(2)辅导期纳税人仍采取逐票录入的方式,将当期《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中的“认证相符”明细数据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逐票录入,连同旧版货运发票明细一并生成运输发票待比对清单。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二、销售旧物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免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这里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发票开具相应要求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的财税处理?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二、销售旧物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免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这里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发票开具相应要求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旧货是什么意思?
纳税人销售旧货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旧货是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使用过的物品。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扩展资料:注意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旧货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如何处理税务
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如何处理税务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于 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随着新条例的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一系列与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这三个文件都涉及到纳税人销售旧货和使用过的物品的纳税问题,并且具有较强的相关性,现将这三个文件结合在一起,结合日常工作实务,我进行整理和解读,以更加方便大家掌握和了解这些政策。 一、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如何征收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包括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政策主要见于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两个文件中。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3)非正常损失的自制的固定资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前款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5)前款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二)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他个人销售使用过的物 品 1.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不含其他个人,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根据条例第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其实,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来说,掌握的原则主要是看该项固定资产是否允许进行进项抵扣,如果政策允许进行进项抵扣,则销售时视同销售其他物品一样正常纳税,如果政策不允许进行进项抵扣就可以按照简易办法纳税。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就更容易理解,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必须进入固定资产成本的,所以销售时只能是按简易办法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这里要注意的是,财税[2009]9号文件下发后财税[2002]29号文件已经作废,以前销售旧固定资产不超过原值就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也随之废止,一律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如何征收增值税 (一)旧货的概念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所谓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别 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虽然都是“使用过的物品”,但是物品使用人和销售人是不同的。在销售旧货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是两人。即一人使用物品,另一人去销售。纳税人销售旧货,是一种纯商业行为,一般为购买使用过的物品,再对外销售,如二收车经营单位。而如果纳税人自己直接对外销售就不属于销售旧货,而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了。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时,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为同一人。 (三)税率适用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均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如何开具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和使用过的物品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直困扰纳税人的一个问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对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解读国税函[2009]90号文,具体可以归纳如下: (一)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以下情况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实,在国税函[2009]90号文件下发之前,纳税人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销售旧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时,也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只是对此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二)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 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分别明确其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时,按照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在实务中,有的人认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应纳税额=销售额×2%.实际上,无论按以前的财税[2002]29号文件,还是按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都应该与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这一规定相同。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和直接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结果显然是不同的,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这一问题的处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时,按照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在2009年之前,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与一般纳税人的处理原则是一样的,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也与一般纳税人相同。但是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2%的征收率是增值税转型后才出现的一个新的征收率,且目前也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在实务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是有争议的。有的人认为不含税销售额应等于含税销售额/(1+2%)或者是含税销售额/(1+4%)。由于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为3%,笔者认为,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将含税销售额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应该是更合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