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复习资料

时间:2024-09-16 23:45:38编辑:小松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理论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如下:1、医学伦理学基本理论不包括的是人权论。2、医学伦理学是运用一般伦理学原则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发展过程中的医学道德问题和医学道德现象的学科,它是医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医学伦理学是运用伦理学的理论、方法研究医学领域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问题的一门学问。3、医学伦理学来源于医疗工作中医患关系的特殊性质。病人求医时一般要依赖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常常不能判断医疗的质量;病人常要把自己的一些隐私告诉医务人员,这意味着病人要信任医务人员。这就给医务人员带来一种特殊的道德义务:把病人的利益放在首位,采取相应的行动使自己值得和保持住病人的信任。4、学科特点:所有过去的医学伦理学的文献一般都含有美德论和义务论两个内容。美德论讨论有道德的医务人员应具备哪些美德、哪些品质。许多文献都认为医生应具有仁爱、同情、耐心、细心、谦虚、谨慎、无私、无畏、诚实、正派等美德。义务论讨论医务人员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

医学伦理学的意义

医学伦理学是研究医学实践中的道德、伦理问题的学科。医学伦理学的意义在于为医学工作者提供道德的指导,保护病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道德标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以下是医学伦理学的具体意义。首先,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于指导医疗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医学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的道德、伦理问题,如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职业伦理、医疗资源的分配是否公正、病人是否得到了足够的关注等等。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可以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基本的道德准则和伦理指导原则,为医务工作者提供指导和借鉴,使得医疗实践更加合法、公正和高效。 其次,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可以促进病人权益的保护。病人是医疗服务的受益者,其享有的权益包括生命权、身体权、自主权等等。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可以明确和保障病人权益,避免医疗界出现涉及病人权益的道德问题,如虚假宣传、违规收费、侵犯病人隐私等等。第三,医学伦理学研究的结果可以促进社会公正和道德标准的提升。医学服务的公正、透明和高效,是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标志。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可以推动社会的道德和伦理标准提升,有效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正义感。 最后,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可以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可以指导医务工作者思考医疗服务的合理性、合适性和适当性。这些标准可以帮助医务工作者制定更好的治疗方案,提高诊疗效果,从而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总之,医学伦理学对于医学服务规范化、人文化、社会化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医学伦理学的研究成果可以在医疗实践中指导医务工作者,为保护病人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道德标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借鉴。

临床医师《医学伦理学》人体实验与医学伦理

案例:据《星期日泰晤士报》披露,世界的化学公司巨头之一、总部位于德国西南部曼海姆市的贝尔农作物科学公司日前惊曝丑闻,为了试验该公司生产的一种杀虫剂对人到底有没有危害性,该公司竟委托英国爱丁堡另一家私人科学公司出重金秘密诱聘爱丁堡海里特沃特大学的16名大学生喝下这种具有"高危险性"的农药进行药物反应试验。

  通过案例是我们对人体试验有一个感性的认识。那么应如何界定人体实验?人体试验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人体实验概述

  (一)人体实验的概念

  1、人体实验的涵义人体实验是指直接以人体作为受试对象,用人为的实验手段,有控制地对受试对象进行观察和研究,以判断假说真理性的实践活动。其中受试者既可能是病人,也可能是健康人。

  2、人体实验的类型

  根据是否以临床为直接目的,人体实验可分为临床性实验和非临床性实验两大类。前者直接与治疗疾病有关,后者多为医学基础理论研究。

  按受试者是否自愿可分为:自愿实验和非自愿实验。自愿实验是受试者在一定社会和经济目的支配下自愿参加的实验。自体实验是自愿实验的一种特殊形式。非自愿实验又包括强迫实验和欺骗实验。

  按照实验手段的不同可分为:科学的人体实验和非科学的人体实验。科学的人体实验是指有明确的实验目标,充分的动物实验依据,并且实验程序设计科学,充分估计到潜在的危险并作好了相应的预防措施。非科学的人体实验则相反,是草率、不负责任的实验,是应该被坚决禁止的行为。

  按得失代价不同可分为:得大于失的实验,得失不明的实验,得不偿失的实验。

  (二)人体实验的意义

  1、人体实验是医学的起点和发展手段。医学史表明,中西方医学都发端于人体实验。在人类与疾病作斗争的起始阶段,人们就是通过亲身的尝试、体验来研究各种针药的治病效果的。中国古书上说:"神农氏尝百草之滋味,一日而遭七十毒"(《淮南子·修务训》)。

  现代医学的发展,无论是基础医学研究,还是临床医学研究,同样依赖于人体实验。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人体实验,就不会有医学的进步。

  2、人体实验是医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动物实验之后,常规临床应用之前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这是因为:第一,动物实验的结果不能直接推广应用到人身上。第二,有些疾病是人所特有的,不能用动物来复制疾病模型,对这类疾病的研究,只能作人体实验。

  二、人体实验的内在道德矛盾

  (一)利与害的矛盾

  许多人体实验,尽管目的是为了提高诊疗水平,医治疾病,但实验本身往往利中有弊、弊中有利,处于利与弊的矛盾状态中。许多新疗法和新药物的试用,都存在着利与害的矛盾。

  (二)科学利益与受试者利益的矛盾

  科学利益与病人利益,从根本上看是一致的,但在实践过程中又是矛盾的。考试大网站收集人体实验自始至终存在着科学利益与受试者利益之间的冲突。如果是临床性实验,而且实验内容与受试者所患疾病的治疗有关,那么这种冲突一般可以得到缓和;如果是非临床性实验,实验内容与受试者所患疾病的治疗无直接关系,或者受试者是健康人,那么这种冲突就容易激化。

  (三)自愿与无奈的矛盾

  人体实验是以人体作为受试对象的,因此作为受试的人应是自愿的。但有的自愿者是由于金钱、生活所迫而同意或签字的,有的自愿者是出于对自己疾病救治的企望,这种情况在道德上就会出现自愿与无奈的矛盾。至于非志愿实验,即迫于武力或政治压力、受医师的欺骗、胁迫、诱导而参加的实验更不是真正的志愿。

  (四)主动与被动的矛盾

  在人体实验中,实验者完全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途径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后果的利与害也有所估计,且对可能出现的危害制定了相应补救措施,所以实验者是主动的。而受试者则对实验的目的、要求和方法大多不了解或不太明确,对可能发生的危害亦无相应的措施,因此是被动、盲目的。

  三、人体实验的道德原则

  由于人体实验中存在着上述诸多内在复杂伦理矛盾,就必须确立医学道德解决这些矛盾,对人体实验行为加以规范。我国人体实验的道德原则尚未统一,根据国际公认的1946年《纽伦堡法典》和1964年颁布的《赫尔辛基宣言》,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道德原则:

  (一)维护受试者利益的原则

  1、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2、对于特殊的受试者,这一原则有特殊的要求

  第一,以病人为受试者,应该认识到,病人的自愿中充满了无奈,尤其是临床试验性治疗,病人往往是在常规的治疗手段无效或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才愿意接受实验的,所以,对于以病人为受试者的人体实验,研究人员必须以更加负责的态度对待实验和受试病人,要将实验严格限制在病人所患疾病的范围,任何离开或扩大实验的做法都是不道德的。

  第二,关于以犯人为受试者。在某些国家,研制新药通常是在囚犯中物色受试者,许多医药公司与囚犯还订有实验合同;在毒理学实验当中,犯人约占受试者的80-90%.以犯人为受试者,因其所处的依附地位,很难说是自愿的,其健康权利势必受到侵犯。有人因此提出进行额外的安全审查以保护特殊脆弱人群的利益,例如,支持特殊人群权益的人应该参与到人体实验审查委员会中,确保受试者受到了适当的保护。

  第三,关于以儿童为受试者。有些实验(如某些儿童预防药物实验)只有在儿童身上进行才能取得有意义的结果,而儿童正处于身心发育时期,还不能做出理智、全面的判断,因此,以儿童为受试者必须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而且事先必须经过动物或成人实验证明其有益无害。国外以儿科医师巴索洛米(Bartholome)为代表提出以下伦理准则:实验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实验有重要价值或提供有用知识;只有在儿童身上实验才能取得有意义的结果;不会有危害性或使其家庭生活引起不快;已在成年人身上进行过同样实验;确定无害;父母同意;实验者和受试者各保存一份同意书;实验在伦理道德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执行。我们认为遵循这些要求,对于维护儿童健康权益非常必要。

  (二)科学性原则

  1、实验设计必须严谨实验前必须充分了解有关资料,实验程序的设计应得到科学的说明等。

  2、人体实验必须以动物实验为基础经动物实验获得了充分科学依据之后,确认某种新药、新技术对治疗某种疾病有效,并对动物无毒无害,方可在人体上实验。对于不治之症或垂危病人,在没有效疗法的情况下,为了挽救病人的生命,在病人或家属同意的前提下,可考虑用未经动物实验的新药、新技术进行实验性治疗。

  3、人体实验的过程要适当人体实验一般经过如下过程:理论探讨→动物实验→健康人实验→临床病人实验。

  (三)实验对照原则

  实验对照原则是科学性原则的特殊要求,它是医学科学发展的需要。人体实验既受实验条件和机体内在状态的制约,也受社会文化、心理、习俗等因素的影响。设置对照组,进行科学对照,是消除偏见、正确判断实验结果客观效应的需要。常用的对照方法有空白对照、实验对照、标准对照、自身对照、相互对照和历史对照等。在进行对照实验时,要特别注意对照组和实验组的齐同性和可比性。具体要求如下:

  1、分组要采取“随机化”要将不同的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社会地位等受试对象随机分到实验组或对照组。

  2、注意使用安慰剂对照安慰剂是一种外观性状与实验药物完全相同、但没有实际可能效果的物质。考试大网站收集安慰剂对照是临床上人体实验设置对照组常用的一种方法。这样可以排除主观感觉和心理因素等偏因对实验结果的影响。用安慰剂不是对患者的欺骗,而是对广大的患者真正负责的做法。因为:第一,经临床观察,安慰剂虽没有药理作用,但确有一定疗效。第二,安慰剂对照一般被严格限制在不损伤患者利益的范围内,即用于病情比较稳定、在相当时间内不会发生危险、不延误治疗时机、不致带来不良后果的患者。

  3、正确使用双盲法双盲法是在使用安慰剂对照的情况下,使受试者和实验观察者都不知道到底是谁使用安慰剂谁使用药物,更大限度地避免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双盲法应严格遵循如下道德要求:受试者经确诊病症不严重;安慰剂应是中性的无效药,暂停传统治疗不至于恶化病情或错过治疗时机;患者要求中断或停用实验药物时应尊重其意见;出现恶化苗头时,应立即停止实验并采取补救措施。由于实验者处于"盲"的地位,对实验组和对照组都给予无偏的医疗照顾,这就保证了实验结果的科学性。应当指出,双盲法和人体实验的知情同意原则是不矛盾的,从根本意义上说,知情同意是保护受试者利益不受侵害,双盲法同样是以受试者利益不受侵害为前提的,因此,双盲法是道德的。

  (四)有利于医学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人体实验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研究人体的生理机制和疾病的原因、机制,通过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而改善人类生存的环境、造福人类。因此,开展人体实验之前,必须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医学目的。

  (五)知情同意的原则


2018医学伦理学:医学人体实验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日法西斯以试验生化武器为由,曾经做过很多惨无人道的人体医学实验,当时很多民众因此丧命。这件事引起了各国医学界的高度重视,为了避免这种噩梦再次发生,世界卫生组织和相关医学界、法学界专家研究并公布了《纽伦堡法典》和《赫尔辛基宣言》,对人体实验进行了相关的道德准则和限制条件。

医学人体实验是医学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尤其是在近代实验医学产生之后,科学的人体实验更成为医学科研的核心和医学发展的关键。那么做人体实验需要遵循哪些基本伦理准则:首先就是人体实验必须具有正当的目的;其次,人体实验必须合理保护受试者利益,这个利益指的是保障受试者的身心安全;再有就是人体实验必须经过受试者知情同意,知情同意是人体实验进行的前提;最后就是人体实验必须恪守严谨的学风,严谨是科研道德的基本准则,人体实验则更强调严谨的科学学风。

而在临床上我们也会面临一些更加现实的伦理问题:第一个就是受试者的公平选择,这主要指选择受试者时,应保证受试者所承受的受试负担与受试者所获得的的收益是公平、平衡的状态;第二个问题就是知情同意的特殊保障,人体试验中的知情同意与临床常规诊治有很大的区别,故需有特殊的伦理要求:首先应全面维护受试者的知情权,告知其受试的目的、方法以及风险和收益,同时也应告知其受试者有权自由拒绝参加研究,且在不被惩罚的情况下随时退出研究,如因研究导致的残疾和死亡;其次须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的全部程序,受试者须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除此之外还包括正确对待代理知情同意,如受试本人不宜行使知情同意,则代理人的先后顺序应为:配偶→成年子女→家庭其他成人成员→其他人员。


临终关怀伦理-2020医疗卫生医学伦理学

临终关怀是指为现代医学治愈无望的患者提供缓解极端痛苦,维护生命尊严,帮助临终者安宁走完生命最后历程,对于临终者家属提供包括居丧在内的生理和心理关怀的一系列立体化社会卫生保健服务。

它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医疗手段,临终关怀有其特别之处,它以病人为中心,但主要对象是不可逆转的临终患者;它的主要目的不是治疗或治愈疾病,而是减轻患者的身心痛苦;此外,临终关怀不仅关心病人,而且也关心患者家属的身心健康;以及临终关怀的服务团队以医务人员为主,同时有家属、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等大量社会志愿者参加,是一项合法化的社会公益事业。

那临终关怀有什么道德意义呢?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人类死亡观念的有序嬗变:临终关怀的开展使人们正视临终、直面死亡,而不是一味地消极回避或自欺欺人。这种死亡观念的变化体现了生命神圣、质量和价值等现代理念的统一,是人类死亡文明的巨大进步;

(2)彰显了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医学人道主义的不断升华;

(3)临终关怀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有利于社会精神文明的全面进步:临终关怀事业不仅满足了临终病人及其家属的特殊需求,而且其中蕴含的职业精神也在积极推动着医疗卫生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4)临终关怀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临终关怀不追求对临终病人无意义的抢救,而是为其提供缓解性、支持性的安宁照顾。这样,既能保证临终病人得到了必要的医学服务,又避免了不必要的资源消耗,从而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公正、合理分配。

所以临终关怀的也有着特别的伦理要求:

(1)认识和理解临终患者:表现在同情和理解临终患者的心理和行为变化,在理解的基础上以最真诚、亲切、慈爱的态度对待患者;

(2)保护临终者的权益:表现在尊重患者的利益和权利,保守隐私、保留生活习惯、尊重其留下的意愿等;

(3)尊重满足临终患者的生活需求;

(4)同情和关心临终患者的家属。


医学伦理学第八章:临终关怀与医学伦理

第三节 临终关怀与医学伦理

一、临终关怀概述
(一)临终与临终病人的心理特点
1、临终 从字面意思看,临终应该是死亡前的一段时间,但死亡往往很难说在哪一特定时刻发生,因为死亡在多种情况下是一个过程。所以,我们就很难确定临终具体的起点和终点。
2、临终病人的心理特点 临终病人由于生理上的变化和自己对个人处境的感悟,心理上呈现出与一般病人不同的特点,如焦虑、抑郁、孤独、消极、恐惧、绝望等。库布勒•罗斯(Ekubler Ross)将多数临终病人的心理反应分为五个阶段,即否认期、愤怒期、协议期、忧郁期和接受期。
(1)否认期 当病人知道自己的疾病已进入晚期,最初的反应是震惊、恐惧,并伴有强烈的求生欲。当疾病继续发展,死亡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时,大多数病人不得不面对现实。
(2)愤怒期 求生的欲望无法达到,自然产生了焦躁、烦恼,表现为易采取攻击态度,甚至将怒气转移到医务人员和亲友身上,拒绝配合治疗。
(3)协议期 病人试图用合作的态度和良好的表现来换取延续生命或其他愿望的实现。此时病人积极配合治疗护理。
(4)抑郁期 一想到在不久的将来就要离开人世,病人有时会痛哭流涕,有时却沉没不语,要求最后会见亲人或自己思念的人以表达对世间的留恋。
(5)接受期 当感到一切办法都不能改变生命即将终结这一事实时,于是把要办的事均办妥,然后静静地等待死亡的到来。
3、临终病人的要求 临终病人在肉体上的要求主要是克服疾病所造成的诸如疼痛、憋闷等身体不适。绝大多数疾病都会导致病人身体上这样那样的不适感,有的是剧烈的疼痛,有的是病人生活不能自理所带来的不便。这些剧烈的肉体痛苦本身就足以使病人产生悲观厌世的心理,所谓生不如死的感觉经常使一些病人采取极端的自戕行动。
临终病人在心理上的要求,总的来讲主要是对安全感的需求。他们所有的心理不适都可以归因于预感到自己的生命即将终结。在生存与安全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孤独、恐惧、压抑、无所适从等不良心理反应,这些反应常常占据他们所有的思想而无法排遣。
(二)临终关怀
1、临终关怀的涵义 临终关怀,又叫临终照顾或安宁医疗,是对濒死病人进行治疗和护理,使其以最小的痛苦度过生命的最后阶段。这一概念来源于英语Hospice,原意指专门收容患不治之症的场所,英文释义为“Hospital for dying people”。也有国外专家将临终关怀表述为“end-of-life-care”。临终关怀的本质是对救治无望病人的照护,它不以延长病人的生存时间为目的,而以提高病人的临终生命质量为宗旨;对临终病人主要采取生活照顾、心理疏导、姑息治疗等措施,着重于控制病人疼痛,缓解病人心理压力,消除病人及其家属对死亡的焦虑和恐惧,使临终病人活得尊严,死得安逸。
2、历史与现状
二、临终关怀的伦理意义
(一)临终关怀是医学人道主义的重要发展
(二)体现了生命神圣论、生命质量论和生命价值论的统一
(三)是对医学中无伤原则和有利原则的尊重和实践
三、临终关怀的伦理原则
(一)不以延长生命为目的,而以减轻身心痛苦为宗旨
对于生命品质不可能复原的濒死病人而言,怎样做对他(她)最有利呢?在承认医学能力有限性的前提下,延长生命显然不再是重要的事情,而帮助病人征服肉体的折磨和心灵的痛苦成为当务之急。
(二)“社会沃母”原则
“社会沃母”( society womb)是北京松堂关怀医院通过近10年对8000多位临终患者的临床实践进行总结后提出来的。松堂关怀医院通过对8246例临终者的调查,证明衰老或各种晚期癌症、慢性疾病及意外事故造成的生命垂危而导致主要脏器衰竭、肢体致残,使部分或全部丧失自理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意识直至死亡的临终期是10个月。由此,松堂关怀医院指出,人生命的诞生必须在子宫经过10个月围产期的母体呵护,当生命即将终结的时候,同样需要在社会子宫(society womb)内经过10个月围终期的社会关怀。


上一篇:956005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