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8年12月27日发布的一部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摘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提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8年12月27日发布的一部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回答】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和审查程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质量评估和赔偿、违法建设工程处罚等。【回答】
设工单位,从施工到现在,有值量问题了也不给图子,怎么办【提问】
我这边打字哈【回答】
你打字怎么不打过来呢?【提问】
首先,您应该联系当地的相关部门,询问有关施工中存在值量问题的情况。如果确有值量问题,您可能需要提交一份书面申请,要求重新安排值量检查。同时,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要求对方给予图子。【回答】
也就是说你这边先向上级反映一下【回答】
如果他实在不给予图子,我这边建议走法律程序【回答】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建设工程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水平,工程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工业、民用、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遍布城乡。大量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为我国经济提供了发展基础和蓬勃的活力。特别是1998年以来,面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央作出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增发国债,集中用于农林水利、交通通讯、城乡电网、经济适用房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设施和各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极为关心,多次强调质量责任重于泰山,要抓好工程质量,决不能搞“豆腐渣工程”。建设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特别是发生重大垮塌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巨大,影响恶劣,因此,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
从总体上看,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的质量是好的。一批国家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稳步提高,建成了一批高难度、高质量的工程项目,如上海杨浦大桥、金茂大厦、深圳地王大厦、江阴长江公路大桥、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京郑铁路电气化工程等,有的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一般的民用工程的质量合格率也在逐年提高,还建成了一批示范小区。但是,建设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也相当突出,一是,工程垮塌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二是,一些民用建筑工程特别是住宅工程,影响使用功能质量通病比较普遍,已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三是,不仅在建工程存在着质量问题,更令人担忧的是前几年已建成并在使用的一些工程也有质量问题,甚至有的还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重大隐患。因此,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已成为全社会的要求和呼声。
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正式施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建筑法》的主要立法目的之一。《建筑法》对建筑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主要方面做出原则规定,对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对《建筑法》确立的一些制度和法律责任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对参与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对处罚的额度予以明确,以更便于实际执行,进一步增强执法的力度,有必要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对于建设工程活动来讲,无论投资主体是谁,也无论建设工程项目的种类,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都要遵守本《条例》。
(二)本条第二款对于建设工程做出了解释: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这里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本《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作出了特别规定,对违反该规定的,在罚则部分还给予了相应处罚。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依据有什么
法律分析: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依据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依据有什么?
法律分析: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依据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
下面是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有哪些?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以供参考。
(1)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体制和职能
1)监督管理体制
2)管理职能
(2)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A)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
(B)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C)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D)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职责:
(A)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B)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C)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后如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职责任。
施工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内容的修改时,必须报请原审批单位办理重新审批手续。
2)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3)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A)专项检测:
①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②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③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④钢结构工程检测。
(B)见证取样检测:
①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②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③砂、石常规检验;
④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⑤简易土工试验;
⑥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⑦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⑧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A)质量问题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B)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C)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但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经济责任的承担,要根据造成质量问题的主体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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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
(1)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体制和职能
1)监督管理体制
2)管理职能
(2)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A)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
(B)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C)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D)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职责:
(A)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B)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C)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后如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职责任。
施工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内容的修改时,必须报请原审批单位办理重新审批手续。
2)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3)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A)专项检测:
①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②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③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B)见证取样检测:
①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②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③砂、石常规检验;
④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⑤简易土工试验;
⑥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A)质量问题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B)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C)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但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经济责任的承担,要根据造成质量问题的主体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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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要配备多少质量
综述:建筑安装工程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参考标准: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质量员1人、安全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可由施工员兼任,机械员可由材料员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发展: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要配备多少质量?
具体如下: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文摘录: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仅作出上述原则规定,并未明确工程施工现场要配备多少质量(管理)员。二、一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配备项目质量管理岗位的专职质量员,以保证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三、建筑安装工程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参考标准: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质量员1人、安全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可由施工员兼任,机械员可由材料员兼任。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1人、施工员1人、质量员2人、安全员2人、材料员1人、机械员1人、资料员1人。3.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1人、施工员2人、质量员3人、安全员3人、材料员1人、机械员1人、资料员1人。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5万平方米,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应各增加不少于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