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印章管理办法
工会委员会印章是中心工会管理工作中行驶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中心工会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中心工会的利益,制定工会印章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十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第十一条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第十二条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工会委员会印章管理办法》第一条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工会)印章是中心工会管理工作中行驶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中心工会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中心工会的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便于工作的开展,中心工会委员会印章由工会主席指定专人领取并保管。第三条印章必须由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第四条工会内部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应在表上予以记录。第五条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移交工作内容,若员工持有印章,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第六条工会会员使用印章须将所需用印的文件资料一并报工会主席批准后,由印章专管员用印,并填写印章使用记录表。第七条印章专管员应对文件资料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第八条用印后,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专管员留存,定期整理后归档备核。第九条工会主席对工会委员会印章的使用拥有决定权。第十条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工会主席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印章使用流程及管理办法
印章使用流程及管理办法如下:1、由申请人填写《用章申请单》,交部门主管审批。审批未通过,退回说明原因,审核通过的,进行下一步流程;2、对于部门章,由部门主管审批即可,印章管理人凭申请表加盖印章,申印人填写用印登记归档备查;3、加盖公司章需持部门主管签字的用章申请交人事行政部审核,未通过,退回说明原因;通过的,由人事行政部主管签字。属于人事行政部权限范围内的,可以由印章管理人凭申请表为申请人加盖相应印章;超出权限的,需请示总监/总经理;4、总监/总经理审核通过,需在申请表上签字,由申请人持申请表至印章管理人处加盖印章,未通过,则直接退返申请人,并说明原因;5、印章管理人加盖印章要做用印登记,由申印人签字,归档备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就当事人来说,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上单位的公章。
工会印章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第三条 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名称;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国际交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需要刻制外文名称的,将核准登记注册的中文名称译成相应的外国文字,并列刊汉文和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