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9-05 19:40:57编辑:小松

事关社保费缓缴!石家庄发布最新通知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22〕16号)要求,石家庄市人社局就进一步做好全市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实施工作有关问题下发通知。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石家庄市市域内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自2022年9月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符合条件困难企业9月份已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已缴费险种9月份不再办理缓缴。9月份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10月份对9月份应缴社会保险费提出缓缴申请。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 人社部门将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逐单位主动对接,分类做好服务保障。并通过部门数据共享等方式,筛选锁定符合缓缴条件的市场主体范围,做细做好提醒告知和信息推送服务,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实现“即申即享”,切实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事关社保缓缴,河北最新通知!

10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详情如下↓↓↓ 为进一步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01进一步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区的市域内,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自2022年9月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符合条件困难企业9月份已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已缴费险种9月份不再办理缓缴。9月份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10月份对9月份应缴社会保险费提出缓缴申请。 困难企业申请缓缴条件按照冀人社发〔2022〕1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执行。02延长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时限 5个特困行业企业、17个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根据自身实际,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03切实做好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服务工作 各地要继续按照冀人社字〔2022〕230号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各项经办服务工作。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时企业要按规定补齐申请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04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 各地在前期宣传工作基础上,全面梳理国家和省出台的缓缴政策,持续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特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深入做好点对点宣传、政策辅导和答疑释惑,确保政策传递到企业决策层手中,真正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通过适时发布缓缴数据信息、采访报道企业典型案例和特色经验做法等,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05持续优化经办服务 各地要坚持以企业和群众为中心,提高服务质量,做好“一卡两台账”管理和窗口经办人员政策培训,扎实做好政策咨询和业务办理工作。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逐单位主动对接,分类做好服务保障。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筛选锁定符合缓缴条件的市场主体范围,做细做好提醒告知和信息推送服务,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更好发挥工作合力,促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取得实效。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解读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政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新一批“税务讲堂”系列课程,为纳税人缴费人集中解读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本期课程由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副司长王发运担任主讲人,对公众关注的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政策问题进行讲解。  今天带你了解:政策规定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一家超市负责人咨询,他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缓缴政策?王发运:特困行业缓缴社保费政策具有专门指向性,属于相关行业的,可以适用缓缴政策。按照缓缴政策规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按照行业划分,超市属于零售行业,可以享受缓缴政策。这里的企业是指5个特困行业中的所有企业,这一点与以往向中小微企业倾斜的政策有所不同。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填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困行业如何享受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适用对象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二政策内容(一)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三操作流程(一)享受方式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二)办理渠道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三)申报要求1.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2.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四)相关规定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四相关文件(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_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_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五相关问题(一)我是一家超市的负责人,请问超市是否可以享受缓缴政策?答:按照缓缴政策规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按照行业划分,超市属于零售行业,可以享受缓缴政策。这里的企业是指5个特困行业中的所有企业。社会保险登记部门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填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我是一家零售业个体工商户,雇了2个店员,请问是否可以享受缓缴政策?答:《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根据经营需要还可以招用从业人员。据此,个体工商户可以分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并可以将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_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明确,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根据以上规定,个体工商户有2名雇工,如果已经以单位方式参加了社会保险,则可以参照企业办法申请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否则,应该先在有关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才能享受有关缓缴政策。(三)关于缓缴费款范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能否申请缓缴?答: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按照缓缴政策规定,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不适用缓缴政策,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四)我是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2年因疫情影响,收入减少很多,缴费有困难,2022年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会不会中断计算?答:为了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当期缴费压力,按照缓缴政策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因此,只要在2023年年底前补缴了2022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就可以连续计算。(五)我公司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时,能不能自主选择缓缴一项社会保险费或同时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答:按照缓缴政策规定,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既可申请三项,也可只申请其中一项或两项。(六)企业申请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间我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待遇会不会受到影响?答:按照缓缴政策规定,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在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所在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七)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能不能和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叠加享受?答:为了最大程度惠企便民,按照缓缴政策规定,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因此,如果企业属于5个特困行业,可以叠加享受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如果企业不属于5个特困行业,则只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费率政策。(八)我公司如果可以享受缓缴政策,应向哪个部门提交申请?具体办理流程是什么?答:特困行业缓缴政策与2020年的缓缴政策一致,均为依申请享受。按照缓缴政策规定,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填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九)我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缓缴政策实施时,企业已经缴纳了4月份费款,在这种情况下,已缴纳的费款能否退还?答:按照缓缴政策规定,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以申请退回4月份已缴的费款,也可以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十)企业应在多长时间内补齐缓缴的费款?答:国家出台缓缴政策是为了缓解企业当期的资金压力,是有期限的,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足额补缴费款。按照缓缴政策规定,企业原则上应在申请的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十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请问这句话怎么理解?答:在允许缓缴的最长期限内,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申请缓缴多长时间的费款。譬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申请缓缴1个月,也可以申请2个月或3个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缓缴一样,最长可以申请12个月。(十二)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我公司是当月缴纳上月费款,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享受缓缴政策?答:享受缓缴政策的月份主要是根据费款所属期确定。按照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目前,部分省份是当月缴纳当月费款,部分省份是当月缴纳上月费款。对于当月缴纳上月费款的省份,企业从2022年5月起开始享受缓缴政策。具体执行中,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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