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国法查明问题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依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人民法院有责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也可协助提供。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六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外国法的查明名词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关系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外国法的查明规定,对于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外案件,如果需要适用外国的法律的,则适用的该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来查明。如果是案件的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的法律的,则由该当事人提供要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无法查明外国的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则适用我国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关系法》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方法是什么
问: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方法。 校解析答案: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我是广东的考生,通过网校的学习,10月考的《经济法概论(财经类)》75分,《 *** 与事业单位会计》92分。给我的学士学位提高了不少平均分。 广东的成绩可以查了,报了两科全过了,《行政法学》90分,《经济法概论(财经类)》73分。
请简述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不同方法以及我国的有关规定。
【答案】:从各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方法,大致有三种:
(1) 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
把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看做是事实,而不是法律,从而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理由是:既然一国的法律一般说来只有域内效力,法院也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职责。对于法院来说,对所适用的外国法只能作为事实来对待,而不具有法律性质,应该由当事人自己负责提出和证明,法院并不负担认定和适用的责任。
(2) 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把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当做法律而不是事实,外国法的内容,无须当事人负责证明,由法官依职权调查并证明。欧洲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奥地利、意大利、荷兰等国家,以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持这种观点。理由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应互相尊重各自的法律。
(3) 法官和当事人共同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在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时,既不同于确定单纯事实的程序,也不同于确定法律的程序。理由是:外国法基本上被视为法律,主要由法院负责查明,必要和需要时也可以由当事人提出有关证明,或由有关专家提供资料或提出意见。
目前我国立法中尚未对外国法内容查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只在有关的司法解释文件中作了规定,基本上采取由法官和当事人共同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人民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其内容的,要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 由当事人提供;(2) 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 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 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