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费用税前扣除

时间:2024-09-03 04:13:22编辑:小松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印刷广告基于广告费收入减去印刷费后的净收入,并计算从价税率;2、从1985年7月1日起,一般报纸的平面广告税率为百分之四,其他广告税率为百分之十一。广告税是印刷广告和制造应税广告者的纳税义务,一般来说,纳税人的广告费收入用作为纳税标准。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不超过销售(业务)收入的,实际扣除额为百分之二;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地结转到未来的纳税的结转。对于一般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的计算基数,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销售(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内可以税前扣除。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公司如:医疗、护肤品,保养品等类型的公司,则是需要扣除其公司一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一、一般企业扣除标准不超过1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三类企业扣除标准提高至3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关联企业可按分摊协议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五、广告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法律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不超过销售(业务)收入的,实际扣除额为2%;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地结转到未来的纳税的结转。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法律分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扣除,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根据国家规定,除国家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和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为促销目的而支付的。它们既有共同的属性,又有区别。根据现行税法,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合并扣除。企业是通过广告公司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发放广告,还是通过各种印刷生产单位,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种纪念品等,为带有企业标识的宣传品发放广告,支付的费用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合并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普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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