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案例对应法条
法律主观:我国电子商务法对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的影响有:鼓励了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创新了商业模式;促进了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了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了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条 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1、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2、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式,大多是电脑程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应该有效,因为电子商务网站是提供客户交易的平台,韩某是顾客,通过交易已经成功拍下汽车了,商家应该支付,但是卖主谈到有人录错了,那么那个录错的就是第一责任人,他应该赔偿韩某的损失,如果录错只是借口,那么卖家必须给付韩某汽车。而且韩某已经掌握了交易资料,这在法院是非常有利的证据。另外既然交易已经成功,就说明卖家已经知道买卖的流程,也应该知道韩某花116元要购买汽车,他们为什么没能即使阻止,反而将电子确认书和合同交给了韩某呢?这很可能是汽车公司的炒作,只不过没想到韩某会把他们告上法院。 我觉得反映出电子商务相关机构监管不严,没有切实有效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交易流程的严格性,准确性应当加强。 帮帮忙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1:是有效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是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因此,承诺的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达到要约人,或者是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在撤回承诺。《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当 事人采用信件、资料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必须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电子商务中买卖的标 的主要有三,一是商品交易,二是智慧财产权交易,三是提供约定的服务,而其中最常 见、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易。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是各自的主要责任,是合同履行的核心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构成违约,应按照《合 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这一点上电子合同与普通合同并没有什么分别。 电子商务法规案例分析 1.承诺有效,应当履行协议 2,甲公司违约 求电子商务法律的案例分析 网上很难找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违反的是合同法,和普通的民事纠纷(诸如欠债还钱)没有本质区别。理论上甲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返还款项,现实中能不能找到人另说。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乙公司承诺有效,因为是在邀约规定的期限(7天)作出的,既有效;他们订立的合同有效,合同成立的要件有1、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真实,3、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案例中,甲乙双方符合合同成立三要件,所以合同成立。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1000字以下。急用。帮帮忙啦。谢谢啦 B.电子签名案. 情简介: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简讯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简讯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简讯,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简讯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行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简讯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简讯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传送简讯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行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资料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资料。资料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传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资讯。行动电话简讯息即符合电子签名、资料电文的形式。同时行动电话简讯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资料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传送、接收的时间。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行动电话简讯息生成、储存、传递资料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行动电话简讯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影及资料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资料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通过韩女士向杨先生发送的行动电话简讯息内容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请求并要求杨先生将款项汇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请求,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汇入。2004年9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6000元。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月韩女士屡次向杨先生承诺还款。 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传送的行动电话简讯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行动电话简讯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简讯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援。 主要问题: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简讯是否能作为证据? 2、如何来确定简讯的法律效力? 3、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以前,据您所知有没有相关案例? 4、这个案子的意义? 简单答复: 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裁判了本案,我认为是合适的,根据对本案的描述,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简讯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资料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资料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档案、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资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资讯的基本存在形式。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实施之前,我们缺乏对于资料电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规定,如资料电文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为原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效力等,十分不利于我国资讯化事业的发展,甚至可以说,由于缺乏对于资料电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规定,我们所构建的资讯社会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资料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资料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作的程式、资讯系统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几个方面来考量的。如审查传送资料电文的系统是否具备相当的稳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时是否严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式来进行,能否有效地鉴别发信人,等等。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简讯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资讯来源、传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档案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简讯息的证据力。我认为,适用法律是恰当准确的,判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 在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可以说有很多类似的案例,主要是针对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的,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为此上海高院还专门出台了相关的解释,这种情况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根据有关报道,本案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意义重大,意味着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真正开始走入司法程式,资料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的保障,通过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基本上所有与资讯化有关的活动在法律的层面都有了自己相应的判断标准。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网路服务合同案纠纷评析:wenku.baidu./view/165d72fff7051755270989. (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资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路域名纠纷:blog.sina../s/blog_5d8d96060100csz3. (一)、内容概括: 甲公司通过E-mail向乙发出要约,且乙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届时合同已形成,但甲却未在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却在有效期过后,根据正上涨的国际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绝,此后甲又将以另一价格与丙达成交易。从而引起纠纷。 (二)、乙公司承诺有效,他们订立的合同成立。 因为:(1)、要约——承诺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订立程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即电子合同。 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故乙公司的承诺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吨的价格将该批咖啡豆卖给了美国的丙公司构成了对乙公司的违约。 因为:1.甲、乙双方已在规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内签订了电子合同,合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受到电子商务法律的保护,故甲公司并未在有效期内对乙公司的承诺或双方的合作作出回应,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2.乙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甲公司作出承诺,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发现该邮件,且已过了有效期,而后又以过期后正在上涨的国际市场价格与丙公司达成交易,故构成违约。 3.从报盘方面来讲,甲公司作为发盘人,有权利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报价,更新报盘,但却是在有效期过后 4.现行的《合同法》第11条将电子资料交换和电子邮件列入书面形式的型别之中,从法律人确认电子合同具有等同于书面合同的效力。 (四)、从而:有案例可得: 1. 电子合同是指: 广义 : P255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形式。狭义:专指由EDI方式拟定的合同。 其特点是: 1. 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路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2. 采用资料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 对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资料电文的法律承认,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资料电文手段表示。 对资料电文在合同订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启发: 1. 电子商务是在虚拟世界进行的贸易活动。作为一项朝阳产业发展中面临重重阻碍,而有关其法律规范的制定应相对滞后,因此我们应大力健全我们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为交易双方,都应自觉履行电子商务交易所签订合同的相应义务,这样才能将电子商务这一潜力产业发展壮大。 3. 作为学习了本案例的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在遵守电子商务法律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华书店发行的优势有哪些?
优势如下:1、品牌优势。“新华书店”是块金字招牌,是驰名商标,拥有相当数量的忠实顾客,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2、地产和网络优势。新华书店大都建在城市、乡镇的中心地段,交通便利,地理上的占位优势和便利的交通为图书发行集团带来巨大的客流量和高额的利润收入,有效地降低投入成本。3、资金与政策优势。在当前,新华书店仍然是教材、教辅的发行主渠道。作为我国图书发行业的主渠道,新华书店享有特有的政策优势,国家在财税政策上给予扶持和倾斜,使新华书店的综合实力显著提高,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4、资源优势。新华书店经过 83年的发展,其资产规模和营销资源非民营书店可比,人员队伍和业务水平更加专业,并且积累了深厚的经验,形成了较为广泛紧密的社会关系资源。图书的发行渠道一、出版单位自办发行系统这是一种出版单位拥有总发行权的发行系统。10年前,我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各出版单位也纷纷行动起来,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尝试,并相继走向了自办发行之路。出版社自办发行使出版社基本上完成了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的转变。缓解了社会上买书难、卖书难的矛盾,并使出版社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10年来,出版社自办发行充满了改革的活力,自办发行码洋逐年递增。据不完全统计,各出版社自办发行的码洋一般都占出版社总发行码洋的30%—80%左右。二、新华书店发行系统新华书店发行系统是我国最大、最主要的出版物发行渠道。新华书店由party于1937年创办于延安,当时的业务包括出版、发行、印刷一揽子工作,用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后来从新华书店里分出人民出版社专门做出版,分出新华印刷厂专门做印刷。新华书店有个总管理处,1951年转至为新华书店总店,负责管理全国各省的新华书店。这个系统,就是这么来的。新华书店对出版社来说就是一个巨型采购商,巨型到可以尽情欺负出版社。比方说进的书卖不完是可以退给你的;比方说每次结款都像是他们给你打赏;比方说他一边向出版社进书,一边又从书商以更低的折扣进同一本书,届时卖不完了就全退给出版社——对的,包括从书商那里进的——这么一倒腾又赚点差价。三、民营书店发行系统民营出版公司和出版社通常是合作发行的,民营出版公司和出版社的合作发行通常是民营公司占优势、主导地位,出版社处于被动、配合地位。因为此时出版资源都掌握在民营出版公司,但苦于没有书号所以必须和出版社合作出版并且发行(出版社有书号资源)。打个不恰当的比方,这种合作方式类似于“借精生子”,这个“精”就是书号。主渠道,时代出书网就是各地新华书店渠道;二渠道,就是民营图书渠道,比如各地图书批发市场上的民营图书批零公司等。新华书店和出版社,都作为国有企业,系统上更加相互认同。一般新华书店系统更倾向于从出版社进货。民营公司的图书想要进入新华书店的话,一般都要相关的授权发行证明。四、其他专业性的国有书店发行系统主要有外文书店、古旧书店(如中国书店,上海古籍书店等)。五、含有外资的发行机构外商办理一定的申请手续,经过审批获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就可以经营相应的出版物批发和零售业务。六、图书进出口机构图书进出口机构应具有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能力,并持有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七、兼营性图书发行机构综上所述,拥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才可以发行销售图书。
为什么选择新华书店
新华书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图书发行企业,隶属于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出版集团之下,是国家官方的书店,也是国家刊物宣传与发售处之一;新华书店总店不同时期曾直属于中央党报委员会、中央出版委员会、中央出版局、中央宣传部、国家出版总署、文化部、国家出版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领导机关。2002年4月,按照中央文化体制改革战略部署,新华书店总店成为组建中国出版集团的十二家重要成员单位之一。其发行网点遍及全国城镇,其管理机构为新华书店总店。扩展资料:新华书店总店具有丰富的书业营销运作经验,在长期发展中,构筑了全国性的购销网络、仓储运输网络和资金结算网络,具备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条件。为适应图书市场日益发展的需要,在图书发行业务中加大高新科技手段的利用,正在建设全国出版物信息网络系统和企业管理系统。企业机构健全,实力雄厚,拥有固定资产逾3亿元,营业面积及仓储场地近8万平方米,承担向全国5000余家各级新华书店及社会书店办理中央一级、北京地区及全国各地500多家出版社的出版物进发货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