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质量网的网站特色
山东质量网坚持“及时、准确,权威、公正”理念,以“宣传质检、弘扬质检文化,报道质量、贴近百姓民生”为宗旨,以“明德、笃学、崇实、敦行”为指导思想,充分利用互联网络传播优势,打造“全方位、专业化、多角度”的质检文化宣传服务平台。同时,拓展报道视角、丰富网站信息源,加强互动交流、提高网民参与度。中国质量新闻网还开通网上互动平台,在征集新闻线索、受理网友投诉、解答业务及特种设备相关考试咨询等方面,形成独具特色的质检生活和质检文化宣传的专业性网站。
中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信息查询系统官方网站
中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信息查询系统官方网站是:全国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公示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方法如下:1、打开百度搜索,在搜索栏输入“全国特种作业查询系统”,搜索后找到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系统查询系统网站并点击进入。2、打开 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网站3、进入后选择公示查询,用鼠标点击进入。4、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编号、验证码点查询即可。注意事项: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六)其他规定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四)拒绝违章指挥;(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六)其他有关规定。
山东质量网的介绍
山东质量网是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单位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干部学校、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校、山东万泰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联合主办的专业性网站。山东质量网于2010年9月开始筹建,于2012年3月19日正式开通,并于2012年9月7日改版上线。 网站由办公室、教研部、综合培训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场开发部、网络教学中心、质量文化传媒中心八个部门组成,是山东省内质量领域的专业性权威新闻网站。网站于2012年3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批准为公益性网站,并于2012年3月获得了济南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山东118.7万余台特种设备全部纳入安全监管系统
省市场监管局今天发布2019年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截至2019年底,全省14.7万余家特种设备单位主体和118.7万余台特种设备全部纳入“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做到了特种设备数量清、检验情况清、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清、风险隐患清。全省特种设备定检率为97.59%,同比增长1.84个百分点。全省2019年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1起,未发生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保持了平稳态势。
据统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省共使用登记特种设备118.7万台,居全国第四位,比2018年底增加10.8万台,年增长率为10.1%。特种设备数量增长速度较快的为电梯、场(厂)内机动车辆两类,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4.34%、24.16%。分析显示,电梯是城镇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代步工具,预计这种增长趋势今后几年会继续保持。
我省特种设备分布不均,各地区的特种设备数量差别较大,青岛、潍坊、济南、淄博、烟台5个市特种设备数量列全省前五位,5个市的设备数量占全省特种设备总量的49.9%。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中,济南市拥有客运索道最多,青岛市拥有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最多,东营市拥有压力容器最多,潍坊市拥有锅炉、大型游乐设施最多。
特种设备按类别划分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全省数量最多的是压力容器46.7万台,占全省设备总量的39.4%,其次是电梯43.9万台,占全省设备总量的37%。
对于特种设备,今年我省将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严守安全底线,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开展大型游乐设施乘客束缚装置整改和客运架空索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针对中小游乐园安全管理缺失、事故隐患较多等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巩固“三无电梯”“老旧电梯”、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治理成果。
同时,落实特种设备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严格监管要求,按照统一标准、数据共享、全面推进原则实施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化动态监管。推进全过程、信息化、动态化、智能化智慧监管,推进监管实时动态、风险实时可控、隐患及时发现迅速处置,切实提升特种设备监管效能。【摘要】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提问】
山东118.7万余台特种设备全部纳入安全监管系统
省市场监管局今天发布2019年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截至2019年底,全省14.7万余家特种设备单位主体和118.7万余台特种设备全部纳入“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做到了特种设备数量清、检验情况清、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清、风险隐患清。全省特种设备定检率为97.59%,同比增长1.84个百分点。全省2019年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1起,未发生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保持了平稳态势。
据统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省共使用登记特种设备118.7万台,居全国第四位,比2018年底增加10.8万台,年增长率为10.1%。特种设备数量增长速度较快的为电梯、场(厂)内机动车辆两类,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4.34%、24.16%。分析显示,电梯是城镇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代步工具,预计这种增长趋势今后几年会继续保持。
我省特种设备分布不均,各地区的特种设备数量差别较大,青岛、潍坊、济南、淄博、烟台5个市特种设备数量列全省前五位,5个市的设备数量占全省特种设备总量的49.9%。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中,济南市拥有客运索道最多,青岛市拥有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最多,东营市拥有压力容器最多,潍坊市拥有锅炉、大型游乐设施最多。
特种设备按类别划分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全省数量最多的是压力容器46.7万台,占全省设备总量的39.4%,其次是电梯43.9万台,占全省设备总量的37%。
对于特种设备,今年我省将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严守安全底线,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开展大型游乐设施乘客束缚装置整改和客运架空索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针对中小游乐园安全管理缺失、事故隐患较多等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巩固“三无电梯”“老旧电梯”、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治理成果。
同时,落实特种设备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严格监管要求,按照统一标准、数据共享、全面推进原则实施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化动态监管。推进全过程、信息化、动态化、智能化智慧监管,推进监管实时动态、风险实时可控、隐患及时发现迅速处置,切实提升特种设备监管效能。【回答】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哦谢谢【回答】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第七条 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信息、培训、评估、咨询、调解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第八条 鼓励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尤其是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测手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第十条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满足特种设备设计、施工、使用和检验、检测的需要,并不得影响特种设备安全。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发现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经生产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对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还应当验明使用登记证明或者使用登记变更证明。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无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少于十年。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出租特种设备时,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出租的特种设备配备作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