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2016修订)
亲亲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摘要】
退耕还林条例(2016修订)【提问】
亲亲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回答】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回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回答】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回答】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回答】
亲亲 以为您解答【回答】
退耕还林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农村退耕还田补偿标准
农村退耕还田补偿标准如下:1、国家按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种草费150元;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3、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按规划部门批准时所核对的具体使用功能、性质重置成新给予补偿;4、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可参照企业上年度月平均生产成本以及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等费用支出情况确定;5、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农村退耕还田最新政策
亲~您好,根据您以上综述作出以下诠释[鲜花][鲜花]:农村退耕还田最新政策:一、总体政策:退耕还田(Conservation tillage)是通过减少泥炭床搬运、耕作、深耕土层等农业耕作活动来减少土壤耕作,但仍保留土壤本质属性,以减轻环境负担,同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方式。二、政策内容:1、支持县级政府单位对农业经济综合发展的规划建设,加强农村退耕还林的实施支持;2、采取政府为主,市场参与的办法,以市场打折、出表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农业生产者,鼓励农民集体的经营,促进农村的内外投资;3、政府会同有关农业业内部门及企业,进一步推广退耕还林技术,经营和有效管理人与技术、资金、资源等综合元素,引导和帮助农业生产者及企业用合理、节约方式加大农村实施退耕还林建设的力度;4、充实与完善农村就地经营的政策措施,解决农民土地保有、限制农地流转投资、招商引资等问题,鼓励农户实施先进退耕还林技术,改善农村环境;5、改善农村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和养护,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农民经济利益;6、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建立农民承包地利用和耕种科学技术支撑体系;7、改善农村饮用水安全,建立保障农村生态环境的制度,促进农村退耕还林建设的顺利实施。【摘要】
农村退耕还田最新政策【提问】
亲~您好,根据您以上综述作出以下诠释[鲜花][鲜花]:农村退耕还田最新政策:一、总体政策:退耕还田(Conservation tillage)是通过减少泥炭床搬运、耕作、深耕土层等农业耕作活动来减少土壤耕作,但仍保留土壤本质属性,以减轻环境负担,同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方式。二、政策内容:1、支持县级政府单位对农业经济综合发展的规划建设,加强农村退耕还林的实施支持;2、采取政府为主,市场参与的办法,以市场打折、出表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农业生产者,鼓励农民集体的经营,促进农村的内外投资;3、政府会同有关农业业内部门及企业,进一步推广退耕还林技术,经营和有效管理人与技术、资金、资源等综合元素,引导和帮助农业生产者及企业用合理、节约方式加大农村实施退耕还林建设的力度;4、充实与完善农村就地经营的政策措施,解决农民土地保有、限制农地流转投资、招商引资等问题,鼓励农户实施先进退耕还林技术,改善农村环境;5、改善农村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和养护,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农民经济利益;6、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建立农民承包地利用和耕种科学技术支撑体系;7、改善农村饮用水安全,建立保障农村生态环境的制度,促进农村退耕还林建设的顺利实施。【回答】
法律分析:退耕还林条例2022最新修订【全文】(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回答】
亲亲,您还有任何关于法律的问题都可以向栎雯老师咨询的哦[鲜花][拥抱]【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