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父母护理假规定?
你好,很高兴为你服务,为你作出如下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父母护理假是指由劳动者照顾自己的父母(或其他亲属),可以休息一定时间的假期。父母护理假的休假时间,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15天,但是如果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健康状况需要长期护理,劳动者可以申请延长休假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父母护理假期间,劳动者可以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减少工资。父母护理假期间,劳动者可以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减少社会保险费用。父母护理假期间,劳动者可以继续享受其他福利待遇,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减少福利费用。总之,父母护理假是一种特殊的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权利,给予劳动者充分的支持和帮助,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摘要】
劳动法父母护理假规定?【提问】
你好,很高兴为你服务,为你作出如下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父母护理假是指由劳动者照顾自己的父母(或其他亲属),可以休息一定时间的假期。父母护理假的休假时间,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15天,但是如果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健康状况需要长期护理,劳动者可以申请延长休假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父母护理假期间,劳动者可以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减少工资。父母护理假期间,劳动者可以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减少社会保险费用。父母护理假期间,劳动者可以继续享受其他福利待遇,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减少福利费用。总之,父母护理假是一种特殊的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权利,给予劳动者充分的支持和帮助,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回答】
劳动法父母护理假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法父母护理假规定是什么1、父母护理假国家无统一规定,具体的天数由各个地区自行规定。大部分地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二、陪产假和护理假一样吗陪产假和护理假是一样的,只是说法不一样。虽然法律只对女职工的产假作出明确规定,对男职工的陪产假或者护理假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各省的人民政府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会对男职工的陪产假或者护理假作出详细的规定,其实,陪产假和护理假是一样的,只是说法不一样,毕竟男职工的假期是由各省进行规定,那么在说法上就会存在差异,但是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是多久?
法律分析: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是指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十五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视为出勤。黑龙江、内蒙古、云南、西安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为20天;广西、海南、广州、四川、宁夏、山西明确了上限,每年累计不多于15天;河南、湖北、淮安则规定了下限,如河南明确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湖北明确不少于15天,淮安为不少于5天。此外,河北、甘肃、南京、杭州虽已经将护理假纳入当地立法并已经或即将实施,但没有明确假期的长度。
法律依据:《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独生子女护理假是多久
法律分析:黑龙江、内蒙古、云南、西安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为20天;广西、海南、广州、四川、宁夏、山西明确了上限,每年累计不多于15天;河南、湖北、淮安则规定了下限,如河南明确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湖北明确不少于15天,淮安为不少于5天。此外,河北、甘肃、南京、杭州虽已经将护理假纳入当地立法并已经或即将实施,但没有明确假期的长度。法律依据:《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独生子女父母住院陪护假
法律分析:独生子女家庭有患病的老年人,其子女有望获得最长15天的陪护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情况来定天数。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生活保障、医疗服务、养老服务、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独生子女父母住院陪护假
独生子女家庭有患病的老年人,其子女有望获得最长15天的陪护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情况来定天数。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生活保障、医疗服务、养老服务、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