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有关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机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加强生殖健康服务,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九条 卫生计生、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公共传媒应当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年龄、心理特征的方式,对学生开展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管理。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的机构,配备与履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还应当配备专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
村(居)民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宣传员;村(居)民小组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报酬,由各级财政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解决。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报酬,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给予补助。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计划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发现违法生育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与资源和生态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生育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计划外生育。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除本条例规定允许的外不得生育第三个孩子。第四条 推行计划生育必须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第五条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计划。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时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禁止妨害计划生育公务的行为。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各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生育节制第八条 男女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和取得《生育证》后始得生育。第九条 非农业人口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患不孕症婚后五年以上没有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以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二等甲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五)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且回国时间不满六年的。第十条 农业人口普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少数民族在计划上优先安排。
大中城市的郊区和人口稠密、生态恶化的地区要从严控制。第十一条 边境县(市)和执行边境政策的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农业人口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确有实际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二)农业人口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第十二条 再婚夫妻,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且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计划内生育过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为初婚或者未生育过的。第十三条 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第十四条 符合生育规定的夫妻,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生育证》。第十五条 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或者一方在边境县(市)和执行边境政策的县,另一方在其他地区的,按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的鉴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第三章 节育措施和技术服务第十七条 省、地、州、市、县、乡(镇)设立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必须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培训、避孕药具的发放管理和节育技术服务工作。
各级医疗、妇幼保健机构必须做好节育技术、优生优育的服务、咨询与指导工作。第十八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采取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和健康检查。已生育过孩子的夫妻应当采取以长效避孕或者绝育为主的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第十九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手术条件。节育手术必须由取得《节育手术合格证》的人员按照批准的手术范围施行。
个体行医者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云南省产假188天怎么计算
云南省产假188天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如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云南省产假188天怎么计算
首先,产假期间包括了法定产假和附加产假,其中法定产假为98天,附加产假为90天。在云南省,产妇可以申请延长15天产假,具体时间可根据个人情况而定,一般是在法定产假结束后申请,但是不得延长到6个月以后。【摘要】
云南省产假188天怎么计算【提问】
首先,产假期间包括了法定产假和附加产假,其中法定产假为98天,附加产假为90天。在云南省,产妇可以申请延长15天产假,具体时间可根据个人情况而定,一般是在法定产假结束后申请,但是不得延长到6个月以后。【回答】
能不能再展开讲讲?【提问】
所以,云南省产假的总天数为:98天(法定产假) + 90天(附加产假) + 15天(延长产假)= 203天若产妇需要提前结束产假,可以提前结束附加产假,但是法定产假不得削减。【回答】
云南二胎需要办准生证吗
一、云南生二胎要办准生证吗云南省的居民生二胎时,需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登记,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准生证。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摘要】
云南二胎需要办准生证吗【提问】
一、云南生二胎要办准生证吗云南省的居民生二胎时,需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登记,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准生证。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回答】
二、云南二胎的政策2017年3月31日修改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第十六条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第十七条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第十八条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回答】
云南生二胎要办准生证吗
一、云南生二胎要办准生证吗云南省的居民生二胎时,需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登记,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准生证。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二、云南二胎的政策2017年3月31日修改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第十六条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第十七条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第十八条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
三、为什么全面放开二胎当初实行独生子女政策是为了防止人口膨胀,对国家的经济、有利用的资源等造成不利的影响。而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现独生子女的政策不能满足社会的人力需求,所以在2013年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而如今发现“单独二孩”也不能缓解下滑的出生率、人口老龄化等现象,所以开始实行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因此,全面放开二胎有主要出于以下3个因素考虑:1.出生率不断下滑由于独生子女政策和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中国人口的出生率不断下滑。从改革开放的高峰期1984年出生率23.3降至到2013年的12.
1,而中国的这千分之12.1的出生率低于美国的千分之十三,越南的千分之十六和马来西亚的千分之十八。被人口问题困扰的日本,其出生率为千分之八。2.劳动力数量缩减由于出生率下滑的影响,近年来我国适龄的劳动力数量正在不断减少。这一情况使得不少公司将其工厂迁至亚洲其他地区或低成本地方,从而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繁荣。2014年,我国在15岁至64岁年龄之间的人口数量出现了下滑现象,下降了0.2%,这是二十多年来的首次下滑。3.人口老龄化人口结构发生的变化使得老龄人口增多,这就限制了适龄的劳动力数量发展,会增加社会医疗的成本压力,同时加重年轻人赡养老人的负担。据联合国预测,中国未来25年内六十岁及以上的人口数将是现在的两倍,可达至四亿三千一百万。2050年,中国六十岁及以上的人口数占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六点五,相较2015年的百分之十五点二,人口老龄化加重。全面开放二胎由此产生的积极效应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中国老龄化趋势以及由其产生一系列矛盾和问题;第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有着强烈的生育欲望或者是想尽快生育的“非独”家庭的生育需求,借此政策可以缓解其与政府的紧张关系;第三,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产生“失独”家庭,同时也可以改善性别失调问题和日后男女婚配失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