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市、区县人民政府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兼顾计划性与应急性,确定当年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和调整,由决策机关统筹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定做出决策。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第二章 决策启动第八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决策机关交有关单位对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明确完成时限。负责研究论证的单位应当在明确的时限内完成研究论证。第九条 决策机关同意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确定决策承办单位和办理时限,由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及相关决策程序履行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论证,结合实际科学拟订决策草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并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西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依法、科学、民主,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第四条 (决策机制)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建立风险评估、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后评估及责任追究等行政决策机制。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指定。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政府研究机构、参事机构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政策、专业咨询等相关服务。
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
发改、财政、编制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决策范围及决策事项的启动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下列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以及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方面的重大决策措施;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方面的重大决策措施;
(三)财政预决算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方面的决策措施;
(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决策措施;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文物保护、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六)制定、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人事任免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及其他决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对其程序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七条 (决策原则) 行政决策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第八条 (决策建议的提出) 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政府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第九条 (决策事项的启动) 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主要负责人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的行政决策建议,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是否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先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再报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是否进行决策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审核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第三章 决策起草程序第十条 (决策事项的启动)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充分协商论证的基础上,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决策方案草案。第十一条 (决策方案草案具体内容) 决策方案草案一般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