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2015年7月13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公布。该《办法》共20条,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经2015年7月2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2015年7月13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公布。该《办法》共20条,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的信息:(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三)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经2015年7月2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2015年7月13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制定政策法规、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开展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第三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
(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当对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调查问卷所设问题应当简单明确、通俗易懂。调查的人数及其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因素。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以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环保社会组织中的专业人士为主,同时应当邀请可能受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在作出环境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第十三条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四条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节约意识;鼓励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形成低碳节约、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其他部门规章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磅!大理州医院改扩建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招标尘埃落定!
要说到医院看病,大 家 免不了抱怨看病挤、床位少、没车位等等问题,大家都希望医院能够建设得宽敞、舒适;在各类建筑设施中,医院建筑有其特殊性,它不同于一般公用建筑,也与其他类别的建筑有差别,这是由医疗建筑使用功能的独特性决定的。医疗建筑在建设过程不仅系统复杂,工艺流程复杂,专业化分工琐碎,而且设备安装量大,调试工作难度大、困难多,因此建筑管理需要强有力的专业化团队担负。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下文简称大理州医院)始建于1941年,位于云南省大理市人民南路35号,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近年来,各地前往该院就诊的人数剧增。 近日,我了解到,大理州医院改扩建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招标尘埃落定。中国中元总部与中元海南组成的联合体力压诸多强劲竞争对手,成功中标。 1 2019年4月4日上午,邹子卿常务副州长、雪琳副州长州召集州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专题研究州人民医院改扩建和州儿童医院项目建设工作,明确了州人民医院核心医疗区的建设规模,要求州人民医院要尽快完善核心医疗区规划方案,尽快启动核心医疗区项目建设。 8月23日,云南省大理州医院改扩建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招标尘埃落定。中国中元总部与中元海南组成的联合体力压诸多强劲竞争对手,成功中标。 项目地处大理市规划区内,建设场地位于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原云南省大理卫生学校原址范围。此次招标内容包括院区总体规划和各单体建筑设计。项目规划总建设用地78493.73平方米,建成后总建筑面积约31万平方米。拟建建筑单体包括急诊急救中心、门诊诊疗中心、住院部、共享医技中心、重症医技诊疗中心、行政办公、医护中心、科研、会议、教学设施等。 (仅供参考,实际范围、位置以官方公布为准) 经过认真分析,设计团队确定了以医街成环、集中整合、高效快捷、多点关联的医院街模式,虚实共生、相看不厌的人性化空间设计。方案以诊疗集群、模块单元、医技核心、路径最短的空间型流程组织为出发点,再从大理三塔提炼立面设计元素,为打造“环境一流、技术一流、设备一流、管理一流、服务一流”的滇西医疗中心龙头医院服务。最终建筑方案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受到业主和评委的广泛认可。 根据大理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2019年6月26日消息,大理州医院改扩建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公告中,标段合同估算价为2000万元,中标人显示为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下浮45%,中标工期90天。 2 大理州医院医疗核心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信息第一次公示 大理州医院的建设与发展,始终都吸引着无数人的关注。 在今年9月29日,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规定,大理州医投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云南湖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医疗核心区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对本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公示,以便让公众了解项目情况,同时收集社会公众对本项目的态度及对本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社会公众的监督。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医疗核心区建设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22号(原云南省大理卫生学校原址范围) 建设内容及规模: 为全面优化大理州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为全州各族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在州委、州政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体要求指导下,现拟按照城市规划,于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22号(原云南省大理卫生学校原址范围)内进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医疗核心区的建设。以打造“环境一流、技术一流、设备一流、管理一流、服务一流”的滇西医疗中心龙头医院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交通便捷、方便管理、运行可控和可持续性发展的基本设计理念,建设一所节能、智慧、生态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该医院总用地规模78493.73平方米(117.74亩),用地内现已建成有全科医生培养基地一处,总建筑面积11515.21平方米。本次项目拟进行急诊急救中心、门诊诊疗中心、住院部、共享医技中心、重症医技诊疗中心、科研部、会议中心等医院核心部分的建设,总建筑面积约32万平方米,设计总床位2000床。 计划于2019年12月开工建设,经过3-5年的建设周期后建成投入使用。 在旧城改造前,有600多个车位可用,改造后有260个,可用车位有180个,这对于一个三甲医院、滇西医疗中心,看病停车难问题的严峻性可想而知,并且医院位于高速路通往市区的主干道,州内外前来就诊的患者越来越多......医院扩改建刻不容缓。此次大理州医院改扩建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招标尘埃落定,也就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大理州医院将更上一层楼,这或将带动着周边 楼盘 、小区的身价“升值”。 部分内容来源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官网 部分图片来源大理州人民医院官网、大理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