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希宁的人物简介
吴希宁,2008年12月因涉嫌贪污、受贿被刑拘。经审理查明,吴希宁在担任恩施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及恩施州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权为房地产商、民营企业老板牟利,并“卖官”数十次,共49次收受贿赂达600余万元,2010年6月11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恩施州原州委常委、宣传部长吴希宁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企业老板用自已血汗钱受贿上级领导有罪吗
涉嫌行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