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详细管理方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七十五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如何做好本单位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
八项制度之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对于产废单位以及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需要做到以下四点:1、建立危废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内容管理制度和应对危险废物污染的防治措施。2、建立危废管理图表。有危废管理领导小组及分工。3、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各生产单位主管人员及生产班组(员工)在危废管理工作方面的岗位职责和责任。4、建立安全操作规程。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工艺环节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八项制度之二:标识制度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八项制度之三:管理计划制度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3、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八项制度之四:申报登记制度1、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1)如实申报(专门申报或纳入排污、环统一并申报)(2)内容齐全(全面、准确申报危废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3)能提供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2、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八项制度之五:源头分类制度1、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2、落实源头分类制度应当做到:(1)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分开;(2)工业废物与办公、生活废物分开;(3)固态、液态、泥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分开;(4)可利用的与不可利用的废物分开;(5)有热值的与没有热值的废物分开;(6)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分开;(7)利用和处置方法不同的分开;(8)大的类别要分清,每一种类也要区分。八项制度之六:转移联单制度1、在转移危险废物钱,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2、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3、运输资质符合要求: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产生、转移单位有责任审查运输单位资质)4、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八项制度之七:经营许可证制度1、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2、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八项制度之八:应急预案备案制度1、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2、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扩展资料处理对于某种废物选择哪种最佳的、实用的方法与诸多因素有关,如废物的组成、性质、状态、气候条件、安全标准、处理成本、操作及维修等条件。虽然有许多方法都能成功地用于处理危险废物,但常用的处理方法仍归纳为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生物处理、热处理和固化处理。1、物理处理:物理处理是通过浓缩或相变化改变固体废物的结构使之成为便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形态,包括压实、破碎、分选、增稠、吸附、萃取等方法。2、化学处理:化学处理是采用化学方法破坏固体废物中的有害成分,从而达到无害化,或将其转变成为适于进一步处理、处置的形态。其目的在于改变处理物质的化学性质,从而减少它的危害性。这是危险废物最终处置前常用的预处理措施,其处理设备为常规的化工设备。3、生物处理:生物处理是利用微生物分解固体废物中可降解的有机物,从而达到无害化或综合利用。生物处理方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兼性厌氧处理。与化学处理方法相比,生物处理在经济上一般比较便宜应用普遍但处理过程所需时间长,处理效率不够稳定。4、热处理:热处理是通过高温破坏和改变固体废物组成和结构,同时达到减容、无害化或综合利用的目的。其方法包括焚化、热解、湿式氧化以及焙烧、烧结等。热值较高或毒性较大的废物采用焚烧处理工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回收焚烧余热用于综合利用和物化处理以及职工洗浴、生活等,减少处理成本和能源的浪费。5、固化处理:固化处理是采用固化基材将废物固定或包覆,以降低其对环境的危害,是一种较安全地运输和处置废物的处理过程,主要用于有害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固化体的容积远比原废物的容积大。6、各种处理方法都有其优缺点和对不同废物的适用性,由于各危险废物所含组分、性质不同很难有统一模式。针对各废物的特性可选用适用性强的处理方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废物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发布于2005年8月30日,主要规定了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贮存、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各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中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提出的管理要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基本一致,实践中可以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1、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管理制度;2、具备回收利用、处置该种危险化学品的设施、技术和工艺;3、具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1、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2、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3、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4、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5、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6、未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法律依据:《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一条 为了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