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玲

时间:2024-08-24 18:21:28编辑:小松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王明、王亮系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去年王亮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王亮一家将新房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

王明认为王亮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因为父母去世时,弟王亮去黑龙江插队而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父亲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今后由王明继承,王亮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

当王明提出让王亮搬走时,王亮不同意,故王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王亮腾房搬走。王亮在答辩中称:王明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继承该四间房屋了,要求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屋判归其所有,并且要求王明腾房。

在诉讼进行中,王明、王亮的叔叔王恩义向人民法院主张这四间房屋应归其所有,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父留下的遗嘱。但本案在开庭审理时,王亮因争执激烈,气冲大脑,突发脑溢血死亡。王明见其弟已死亡,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



问:(1)在本案诉讼中,王明、王亮、王恩义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2)王亮死后,诉讼程序应如何进行?

(3)王明撤诉应经过什么程序?

解析:

1、王明处于原先地位。王亮处于被告地位。王恩义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地位。

2、诉讼应当中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3、是否准许应由法院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案例

1997年,甲县a公司和乙县b公司在丙县订立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a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a公司在丁县的仓库。”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b公司尚欠a公司30万元的货款。四个月后,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的广告。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为此,a公司以b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b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后由于b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被告b公司反诉要求原告a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1)对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该异议能否成立?(3)b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答:一、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公司所在地乙县法院和丁县法院。《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丁县是合同履行地,所以也有管辖权。二、如果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期是受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该异议不能成立。因为问题一已经说明乙县法院有管辖权,管辖权异议成立,必须是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乙县法院有管辖权,就不能成立。《民诉法》等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武威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03月14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节水灌溉用塑料制品及过滤器、施肥器、排灌机械、建筑用塑料管材、管件、型材、板材、滴灌管、滴灌带的制造、安装等。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
成立时间:20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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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石碑村武威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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