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请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当精神病人的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的职责时,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变更监护人。
一、民政部门有权变更监护权吗
民政部门没有权变更监护权。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民政部门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不履行监护责任还有监护权吗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如果没有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其仍享有监护权,如果被撤销了监护资格的,则不享有监护权。
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三、去哪里变更监护人?
变更法定监护人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到法院办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变更法定监护人需满足的以下条件,人民法院才会根据个人申请,撤销原监护人资格,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1、原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2、原监护人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3、原监护人有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精神病人监护人证明
法律分析:1、法定监护人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需特别的证明文件。2、近亲属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只需要户口本即可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老年人指定监护人申请书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1、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信息。2、申请事项。3、详细陈诉申请成为监护人的事实及理由。4、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申请,恳请同意为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老年人如何申请监护人
民法典规定,老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可以通过意定的方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意定监护人要签订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一、意定监护人的意思是什么?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意定被监护人应当是年满十八周岁、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合同的相对方也就是意定监护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监护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意定监护人的自然人可以是意定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人。
二、怎么成为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成为监护人的方式有:
(1)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3)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