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91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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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条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标准如下: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2、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5、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出水一级A标准是什么?

国家对城市污水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如下:表 1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mg/l1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mg/l2 、生化需氧量(BOD5) 10mg/l3 、悬浮物(SS) 10 mg/l4、 动植物油 1 mg/l5 、石油类 1 mg/l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mg/l7、 总氮 (以 N 计) 15 mg/l8、 氨氮(以 N 计) ① 5(8)mg/l9、 总磷(以 P 计) 0.5 mg/l10 、色度(稀释倍数) 30 mg/l11、 pH 6-9mg/l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mg/l备 注: ①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扩展资料:一、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应按《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北方缺水地区应实行中水回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其他地区若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或将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市景观用水,也应执行此标准。为防止水域发生富营养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式、半封闭水域时,应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其他地区可执行《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污水排放控制要求。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应限期达标。 二、加强污泥和恶臭污染物的治理,配套建设污泥和恶臭污染治理设施 必须按《标准》要求将污泥进行稳定化处理后妥善处置;若作为农用,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污泥农用污染物控制要求。含恶臭污染物的气体也必须达标排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标准》规定配套建设恶臭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 三、生活污水处理厂应按《标准》要求对主要水质指标进行监测,各级环保部门应确实加强监管。 四、新建和现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均应按照《标准》要求,安装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及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装置。 参考资料: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环境保护局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

一级a标进水标准

法律分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mg/l1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mg/l2 、生化需氧量(BOD5) 10mg/l3 、悬浮物(SS) 10 mg/l4、 动植物油 1 mg/l5 、石油类 1 mg/l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mg/l7、 总氮 (以 N 计) 15 mg/l8、 氨氮(以 N 计) 5(8)mg/l9、 总磷(以 P 计) 0.5 mg/l10 、色度(稀释倍数) 30 mg/l11、 pH 6-9mg/l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00 mg/l备 注: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法律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级标准共要求指标12项,其中化学需氧量 (COD)与悬浮物 (SS)以及氨氮和总磷是常规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指标,一级标准的 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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