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禁止进入哪些娱乐场所
主要就是这些:营业性网吧、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厅、录像厅、夜总会、咖啡厅、酒吧。
这个具体的你参考下你所在省“实施未成年保护法的办法”,各省内容大致相似。
具体法律规定参考:
《未成年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比如《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咖啡厅、酒吧、电子游戏厅等不适宜对未成年人开放的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另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也有明确的规定。“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厅、录像厅”
九、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二十五)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的规定,落实在网吧终端设备上安装封堵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过滤软件,有效打击违法行为。
……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厅、录像厅等社会文化场所的管理。认真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规定,进一步优化校园周边环境,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不得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教学秩序的地方设立经营性娱乐场所。
未满18岁禁止入内的场所有哪些?最好具体到法律法规的条款。合...
未满18岁,即为未成年人;国家对于未成年人采取如下保护措施: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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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未成年进入娱乐场所规定
临近春节,有媒体提醒,休闲娱乐场所逐渐回暖,一些家长想带孩子去KTV唱歌,然而家长和孩子尚不知,这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此条被认为是禁止未成年人进入KTV的法律规定。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庞涛认为,虽然一些家长对未成年人禁入KTV等娱乐场所的规定不甚了解,对带孩子去KTV唱歌也不以为然,但是这类场所内通常比较昏暗,里面有形形色色的人,常有抽烟喝酒等情景,孩子们会耳濡目染,这样的环境和氛围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确实有负面影响。 该消息在一定程度上引发舆论热议,而反观网络上的一些观点,也不乏可理解的地方。事实上,如果有过年跟家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一起去KTV的经历,就会知道,这种家庭聚会性质的唱歌十分正规。那个场景,大概是上至60岁退休的叔伯、下至没上幼儿园的孩子,60岁的陪着6岁的一起唱儿歌,其他人一边打拍子一边鼓掌。带孩子去KTV,所有人的想法就是过年热闹一下,而KTV正是营业性的唱歌场所。 这些年,随着保护未成年人等各方面工作的开展,现在绝大多数的KTV都很正规,并非影视剧里描绘的那样,也并非上世纪的那种迪厅。认为KTV很“乱”大概源自市场化后,各类娱乐场所出现的灰色事件,这使得KTV自带了某种刻板印象。与之类似的还有滑冰场、桌球室。而现在,滑冰和打桌球都变成了正常生活的一部分,对KTV也应该如此,它就是一个付费唱歌的场所,限入而非禁入也许更加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如果有不正规的KTV,就该依法打击,安全良好的唱歌环境不仅成年人需要,未成年人也需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等要求。这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原则虽然不能直接适用,但却有指导作用。 第58条没有规定KTV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而是“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才禁止。因此,KTV得有与酒吧、网吧同等或近似的不适宜性才符合法条的禁止之列。而KTV是否具有这种等价性,即唱歌、喝酒、网游对未成年人具有同等负面影响,或许值得思考。 未成年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很难说,正规经营的KTV是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监护人的带领,进入KTV唱歌本质上就是日常生活休闲娱乐的一种方式。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利做与年龄相符的民事行为,一位未满18岁的大学生,过年和同学去KTV唱歌,显然不应该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整之列。所以,是否经监护人同意、年龄和行为之间是否匹配,才切中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各项规定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做了各项精细设置,在落实的时候尤其应注意与现实接轨,对法律作出最符合其立法本意的解释,在保护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社会化之间找到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