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四部委日前联合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根据该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比例分别为:按市场价计算,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净资产的20%;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净资产的20%。劳动保障部还将会同银、证、保三部门,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相关比例。
办法规定,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
办法指出,企业年金基金必须进行专户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机构、托管人之间,都要建立书面合同,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基金的受托人为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受托人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可由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担任,负责基金财产的投资。其中,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必须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投资管理人要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金的投资亏损。
账户管理人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人由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但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单个企业年金计划也只能选用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托管人。托管人的净资产应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并应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托管人不得将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或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得混合管理。
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分配和费用也做出明确规定。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提取的管理费,分别为不高于基金财产净值的0.2%、1.2%和0.2%。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第三条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第四条 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五条 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第六条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第七条 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第九条 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十一条 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第十二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第二章 受托人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或者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方聘任。
理事任期由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八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
(三) 具有从事法律、金融、会计、社会保障或者其他履行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四) 具有决策能力;
(五) 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