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房屋出租

时间:2024-08-19 17:43:42编辑:小松

合肥市国资委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解读

2021年1月21日,《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实施。现将《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和依据《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8年9月印发,2020年9月底到期。《暂行办法》出台以来,规范了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程序、行为、租价、租期及合同管理,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有效地解决了租赁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在防止权力寻租、防范廉政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提升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方面成效显著。但随着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合肥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市场的新形势、新环境,《暂行办法》亟需做出修改完善。2020年下半年,市公管局依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20〕5号)等法规文件,草拟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办印发出台。二、制定意义【摘要】
合肥市国资委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解读【提问】
2021年1月21日,《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实施。现将《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和依据《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8年9月印发,2020年9月底到期。《暂行办法》出台以来,规范了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程序、行为、租价、租期及合同管理,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有效地解决了租赁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在防止权力寻租、防范廉政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提升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方面成效显著。但随着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合肥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市场的新形势、新环境,《暂行办法》亟需做出修改完善。2020年下半年,市公管局依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20〕5号)等法规文件,草拟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办印发出台。二、制定意义【回答】


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实施对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
  (二)出租房层内的营业场地、柜台或者橱窗的;
  (三)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
  (二)产权有争议或者受到限制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城市房屋租赁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参照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一)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备案;
  (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下的,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申请登记备案。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证明房屋产权、使用权合法的有效证件;
  (三)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须提供房屋产权人委托代管、授权出租的证明材料;
  (六)出租已抵押的房屋,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登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予以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备案申请,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答复申请人。房地产管理部门超过登记备案期限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登记备案。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当事人应当在1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如实申报租金,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第十五条 出租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并及时通知同级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查实,房屋租赁当事人偷税、逃税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七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出租,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罚款不超过3万元。


合肥租赁房新政:支持非住宅改建 个人出租自有住房可免税

10月19日,合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明确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通知自2020年11月12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
据悉,《通知》主要提出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支持竞自持新建、非住宅改建、园区企业配建、成套住宅改造、国企引领示范。承租人可以根据市租赁平台备案信息办理居住证,按照我市住房租赁试点有关政策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
在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方面,《通知》提出支持非住宅改建。对权属清晰的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房屋,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改建为租赁住房。同时,支持成套住宅改造。单套住宅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客厅),可以且仅可隔断成一间房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合肥市还鼓励国有住房租赁公司通过新建、非住宅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加快租赁房源筹集,承担年度建设任务。在租赁需求旺盛的区域,设立服务网点和经营门店,拓展“收房”“存房”业务,将个人存量闲置毛坯房装修改造后统一对外出租运营。
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方面,《通知》提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出租自有住房,租期在本通知有效期内,且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并如实登记相关信息的,待国家税务总局在减免税代码目录中明确后,税收按综合征收率0%征收。
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租金收入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并对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比照适用。
此外,合肥市还将规范租赁行业经营行为。如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租赁房源信息的,应当明确标识经市租赁平台核验的房源核验码。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回。


合肥新政:支持非住宅改建 个人出租自有住房可免税

个人出租自有住房,租期在本通知有效期内,且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并如实登记相关信息的,待国家税务总局在减免税代码目录中明确后,税收按综合征收率0%征收。
观点地产网讯:10月19日,合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明确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通知自2020年11月12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
据悉,《通知》主要提出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支持竞自持新建、非住宅改建、园区企业配建、成套住宅改造、国企引领示范。承租人可以根据市租赁平台备案信息办理居住证,按照我市住房租赁试点有关政策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
在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方面,《通知》提出支持非住宅改建。对权属清晰的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房屋,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改建为租赁住房。同时,支持成套住宅改造。单套住宅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客厅),可以且仅可隔断成一间房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合肥市还鼓励国有住房租赁公司通过新建、非住宅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加快租赁房源筹集,承担年度建设任务。在租赁需求旺盛的区域,设立服务网点和经营门店,拓展“收房”“存房”业务,将个人存量闲置毛坯房装修改造后统一对外出租运营。
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方面,《通知》提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出租自有住房,租期在本通知有效期内,且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并如实登记相关信息的,待国家税务总局在减免税代码目录中明确后,税收按综合征收率0%征收。
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租金收入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并对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比照适用。
此外,合肥市还将规范租赁行业经营行为。如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租赁房源信息的,应当明确标识经市租赁平台核验的房源核验码。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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