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调控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所作所为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直至交付使用所需垢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土地征购费、拆迁安置费、勘测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器具购置费、人员培训及调试试车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规定应列入工程造价的建设期贷款利息、有关税费及预备费等。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利润及有关税费等。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和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其他各类地方定额,制定建设工程补充定额,审批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查,发放资质等级证书;
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人员的资格审查,发放资质证书;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调解、裁决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
六负责审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软件;第六条 计划、 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部门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管理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
三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
四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五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
六工期定额;
七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指导价格;
八工程造价指数;
九其他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规定。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造价构成和各类计价依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本市各类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市建设行政部门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调整。
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专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九条 建设工程补充定额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并统一管理。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测算编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测算、发布建设工程造价指数信息和人工、机构、建筑材料等预算、结算指导价格。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其他费用项目及取费标准的变化,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变动的规定抄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原则,做适当调整后纳入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内。
未纳入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的取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作为编制工程概算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确定工程类别,并按照相应的取费费率编制工程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与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根据建设期不同阶段的计价依据,分别编制完整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
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应严格执行计价依据,不得高估冒算、压级压价和附加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投资估算应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工期,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依据投资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编制投资估算应合理考虑从编制期到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变化因素,不得留有投资缺口。第十五条 设计概算应在优化设计方案的基础上,依据初步设计、概算定额和相应的费用定额进行编制。第十六条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和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进行编制。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应附完整的编制资料,报市、县(市)、上街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到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审核意见。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竣工结算等测算、审核、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管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各类地方定额,编制建设工程补充定额,核定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
(三)负责采集、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测算、发布各类建筑安装工程的造价指标、指数;
(四)负责测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统一管理劳动保险费;
(五)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鉴定、协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
(六)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
(七)负责审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软件;
(八)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其承办的其他事项。
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监督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计价依据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五)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依据。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使用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实施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公布。第八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预算补充定额的编制工作。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测算,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未经核定不得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期测算、发布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第十条 建设工程其他费用项目及取费标准发生变动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适时调整并予公布。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第三章 造价编制第三章 造价编制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分别编制完整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企业编制。第十三条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工期,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依据投资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编制投资估算应当考虑从编制期到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留有投资缺口。第十四条 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范围内,依据初步设计、概算定额和相应的费用定额进行编制。第十五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进行编制。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的前提下,科学、公正地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结合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合理编制投标报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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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最新规定【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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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有些不太明白,回答能否再详细些?【提问】
近年来,国家对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规定不断完善,以保障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良性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财产责任,有足够的资金和设备,有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二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良好的组织管理制度;三是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有足够的质量控制能力,有良好的质量保证制度;四是具有良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足够的安全控制能力,有良好的安全保证制度;五是具有良好的信息管理体系,有足够的信息控制能力,有良好的信息保证制度。此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还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有足够的财务审计能力,有良好的财务审计制度,有足够的财务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足够的财务报告能力,有良好的财务报告制度,有足够的财务报表能力,有良好的财务报表制度。总之,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规定旨在保障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良性发展,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质量和安全,以及财务状况的良好。因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管理,提高自身资质,以确保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回答】
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最新规定
工程咨询资质新规定是在部分地区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例如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同时对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工程咨询资质新规定工程咨询资质新规定是在部分地区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例如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同时对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工程咨询资质新规定的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对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包括: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三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等。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包括: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包括:乙级及以下、劳务。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包括:乙级及以下,不含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乙级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