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社保中心咨询热线
0311-12333。1、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8号,电话:0311-88625817。2、石家庄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48号市人力资源市场7楼,电话:0311-89632715。3、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保险中心,石家庄市桥西区民生路71号,电话:0311-66159500。4、石家庄市裕华区社会保险中心,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111号,电话:0311-86578147。5、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保险中心,石家庄市桥西区民生路71号,电话:0311-66159500。6、石家庄市栾城区社会保险中心,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鑫源路153号,电话:0311-88035595。7、石家庄市藁城区社会保险中心,石家庄市藁城区东城街东平巷28号,电话:0311-88041505。8、石家庄市元氏县社会保险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人民路77号,电话:0311-84630649。9、河北省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省招大厦4层,电话:0311-85518848。10、河北博瑞社保代理中心,石家庄市辛集市新开街金鹿公园东南侧约60米,电话:0311-83234419。11、晋州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健康街36号,电话:0311-84337748。12、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平山县建材路与平光大街交叉口西北角处,电话:0311-82911428。13、石家庄市藁城区社保卡管理中心,东城街东平巷28号,电话:0311-88041505。14、石家庄市辛集市社会保险局,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金鹿公园(新开街北),电话:0311-83257131。15、无极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石家庄市无极县千山路人和医院对面,电话:0311-85580977/0311-89222101。16、石家庄市无极县社会保险局,人和南街41号,电话:0311-85571239。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南路99,电话:0311-12333。18、新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石家庄市新乐市礼堂街与幸福路交叉路口往东南约220米,电话:0311-88581664。19、井陉县社会保险中心,石家庄市井陉县建设北路29号,电话:0311-82022308。20、平山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石家庄市平光南大街99号,电话:0311-82942039。
石家庄社保中心咨询热线
0311-12333。1、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8号,电话:0311-88625817。2、石家庄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48号市人力资源市场7楼,电话:0311-89632715。3、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保险中心,石家庄市桥西区民生路71号,电话:0311-66159500。4、石家庄市裕华区社会保险中心,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111号,电话:0311-86578147。5、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保险中心,石家庄市桥西区民生路71号,电话:0311-66159500。6、石家庄市栾城区社会保险中心,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鑫源路153号,电话:0311-88035595。7、石家庄市藁城区社会保险中心,石家庄市藁城区东城街东平巷28号,电话:0311-88041505。8、石家庄市元氏县社会保险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人民路77号,电话:0311-84630649。9、河北省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省招大厦4层,电话:0311-85518848。10、河北博瑞社保代理中心,石家庄市辛集市新开街金鹿公园东南侧约60米,电话:0311-83234419。11、晋州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健康街36号,电话:0311-84337748。12、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平山县建材路与平光大街交叉口西北角处,电话:0311-82911428。13、石家庄市藁城区社保卡管理中心,东城街东平巷28号,电话:0311-88041505。14、石家庄市辛集市社会保险局,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金鹿公园(新开街北),电话:0311-83257131。15、无极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石家庄市无极县千山路人和医院对面,电话:0311-85580977/0311-89222101。16、石家庄市无极县社会保险局,人和南街41号,电话:0311-85571239。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南路99,电话:0311-12333。18、新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石家庄市新乐市礼堂街与幸福路交叉路口往东南约220米,电话:0311-88581664。19、井陉县社会保险中心,石家庄市井陉县建设北路29号,电话:0311-82022308。20、平山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石家庄市平光南大街99号,电话:0311-82942039。
石家庄社保可以在哪查询
法律分析:可在百度搜索“石家庄社保局官网”,进入石家庄社保局官网,然后输入社保账户密码查询。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石家庄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石家庄社保怎么查询个人账户?
石家庄社保个人账户查询方式有以下几种:电话查询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0311-12333内容包括:社保余额、明细查询等。网上查询在百度中搜索“石家庄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即可查询注意事项:1.如果大家想要通过网络来查询自己的社保卡余额,那么便只需要进入当地的社会保障局的门户网站,然后按照网页上的指示将自己的社保卡的卡号以及密码输入进去,这样大家便可以快速的查询到自己的医保卡余额。2.为了保护自己的信息不被泄露出去,大家在进行社保卡余额网上查询的时候,最好是在自己家中的电脑上进行,并且在查询之前还需要对电脑进行一次全方位的杀毒。另外,大家在进行社保卡余额网上查询时,大家一定要进入正确的网站,否则便无法查询到自己的社保卡余额。窗口查询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石家庄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青园街102号电话:(0311)86687724
石家庄医保卡明细查询在哪查
法律分析:一、网上查询:石家庄市社保网上查询网址:https://www.sjz12333.net/温馨提示:1、社会保障号为公民身份证号码。2、请您使用社会保障卡服务密码或医保卡密码进行查询。二、电话查询: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0311-12333 内容包括:社保卡余额、明细查询等。三、窗口查询: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石家庄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青园街102号电话:(0311)8668772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石家庄医保卡明细查询在哪查
一、网上查询:石家庄市社保网上查询网址:https://www.sjz12333.net/温馨提示:1、社会保障号为公民身份证号码。2、请您使用社会保障卡服务密码或医保卡密码进行查询。二、电话查询: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0311-12333内容包括:社保卡余额、明细查询等。三、窗口查询: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石家庄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青园街102号电话:(0311)8668772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石家庄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查询
法律主观:关于 养老金 查询个人账户,具体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个人账户立即储存额是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账户以本人劳动时期的积累用于本人 退休 后的养老保障,主要体现个人的自我保障,也体现了个人基本 养老保险 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个人账户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 工资 、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等。 养老金个人账户的计算: 1、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 在 社保 账户中,有“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缴费基数均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单位所缴费用相当于缴费基数的20%,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所缴费用相当于缴费基数的8%,进入个人账户,每月由单位代扣代缴。其中,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资金包括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 2、养老金计算方法 当个人领取养老金时,统筹账户支付部分的计算方法为“领取年前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提取部分的计算方法为“账户积累额÷(退休时的平均期望寿命×12)”。而在个人账户中,由于每年缴费变化,以及投资收益采取复利计算且不确定,因此计算时较为复杂。
石家庄社保网站个人查询
法律主观:一、个人社保信息怎么查1、人社局官方网站查询登录当地人社局官网,例如“长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长沙12333”,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或社保预留的手机号码,输入查询密码,登陆成功或就可以查询到详细的社保信息。2、电话查询拨打12333社保客服热线进行查询,根据语音提示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或社保卡号码即可查询。或接通后按0转接人工服务,也可以查询。3、微信/支付宝查询在微信上/支付宝上找到城市服务(可在搜索栏搜索),进入后验证社保信息,就可以查询到自己的社保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有部分地区的社保信息在微信/支付宝上有延迟。4、社保中心查询参保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去最近的社保中心查询自己的社保信息,但是这种方式没有那么便捷,比较适合不会使用手机电脑查询的人员。总结:以上4种查询方式中,官网查询到的信息最全面,并且十分的方便。二、用人单位不交社保的后果有哪些1、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行政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民事赔偿责任。首先,要赔养老金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外,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保险条例无一不规定了当职工遇到需要保险理赔的情形而企业未缴纳相应保险而所有赔付责任由企业承担的条款。劳动者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进而依照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三、用人单位不交社保怎么办对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处理,主要分为催缴社会保险费、查询存款账户、申请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措施四个环节:1、催缴社会保险费。一是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区县社保分中心依法责令限期补缴;二是市、区县人社局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机构,依法受理社保缴费举报投诉并实施调查、检查,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情况,责令限期补缴或者缴纳。2、查询存款账户。责令限期补缴或者缴纳期满后,用人单位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区县社保分中心可以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查询缴费能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查询。3、申请强制执行。区县社保分中心获得查询结果后,对于具备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县人社局提交《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4、实施强制措施。区县人社局经审核需要进行划拨的,向用人单位送达催告书,催告缴纳期限为3个工作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在催告缴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补足的,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向用人单位送达《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并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通知》还规定,划拨金额包含应当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自欠缴之日起计算至划拨决定作出之日,滞纳金数额不超过用人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如用人单位认为划拨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不影响划拨决定的执行。法律客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全文》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