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最新版

时间:2024-08-15 05:18:17编辑:小松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的控制等方面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第六条 申请设立监理单位,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专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应当先征求省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监理单位凭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监理申请批准文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第七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与办公场所;
  (二)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有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职称;
  (三)有国家规定数额的专职监理工程师;
  (四)有国家规定最低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有单位章程;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审批。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定条件、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单位资质由核定资质等级的机关负责办理年审,但不得收取年审费用。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第十条 省外监理单位来粤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粤登记手续。
  省内监理单位跨市承接监理业务的,应当到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从事监理工程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持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按规定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与建设工程管理相关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任职。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任务。第十四条 根据本条例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未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义务、不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进行监理或者违反质量责任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的控制等方面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第六条 申请设立监理单位,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专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应当先征求省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监理单位凭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监理申请批准文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第七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与办公场所;
  (二)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有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职称;
  (三)有国家规定数额的专职监理工程师;
  (四)有国家规定最低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有单位章程;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审批。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定条件、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单位资质由核定资质等级的机关负责办理年审,但不得收取年审费用。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第十条 从事监理工程师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持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按规定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建设工程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任职。
  监理工程师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任务。第十三条 根据本条例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未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义务、不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进行监理或者违反质量责任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监理制度推行有何规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有关监理的法律规定

工程监理是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表甲方对乙方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那么您知道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依照《建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按照《建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二、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怎么处理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二)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三)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四)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五)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六)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三、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 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是以建筑安装工程为基数,再乘以一个费率,国内招标工程按乘以的费率来计算,国际招标工程按乘以的费率来计算。工程规模越大,建设投资越多,计算监理费的百分比越小。 以上就是由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通过以上文章的内容可以了解到,工程规模越大,建设投资越多,计算监理费的百分比越小。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


上一篇:手拿碟儿敲起来简谱

下一篇:参加主题教育活动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