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时间:2024-08-12 09:35:13编辑:小松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办证流程1、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①Ⅰ、Ⅱ、Ⅲ类放射性同位素,及Ⅰ、Ⅱ类射线装置需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报市环保局预审后,上报省环保厅批复。 ②Ⅳ、Ⅴ类放射性同位素及Ⅲ类射线装置自行填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见附件1),报县区环保局预审后,上报市环保局批复。2、辐射安全许可申请:①网上申请: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许可申报系统,完成注册、辐射安全许可申请,打印《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 ②纸质材料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第九条 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第十条 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辐射安全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

1、申请。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登陆“国家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将所需资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2、受理。
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即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豁免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的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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