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二类仓库标准
丙二类仓库标准:1、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二级丙类项仓库的最多允许层数不应超过5层,三级丙类1项仓库的最多允许层数应为单层;3、丙类1项:系指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大于或等于60℃的柴油,糖醛,白兰地成品库;4、一、二级丙类2项仓库的最多允许层数不限,三级丙类2 项仓库的最多允许层数不应超过3 层;5、丙类系指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 粒径大于或等于2毫米的工业成型硫磺,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 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6、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关数值规定;7、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米。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8、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法律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四条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五百平方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一千平方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乙类仓库标准
法律分析:乙类仓库标准: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法律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表3.1.1。 乙类:1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气体。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 助燃气体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