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内容
法律分析:
国旗是五星红旗、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在宪法国歌国徽和国旗是怎么规定的?
一、宪法的相关规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章对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做了如下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二、宪法的地位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4.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
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三、宪法作用
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宪法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与国旗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与国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国徽国旗管理办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是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国旗法、国徽法的决定,决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三)外交部;(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二)国务院各部门;(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五)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九)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十)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七条各级什么对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七)外交部; “(八)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九)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删去第二款。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宪法宣誓场所”。四、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三项修改为:“(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国徽图案。 “网站使用的国徽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标示国界线的界桩、界碑和标示领海基点方位的标志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可以使用国徽图案。”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下列证件、证照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执法证件等; “(二)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证书、权利证书等; “(三)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法定出入境证件。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 “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 “(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国徽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徽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徽及其图案。”十一、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的悬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17条各级什么对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七)外交部; “(八)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九)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删去第二款。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宪法宣誓场所”。四、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三项修改为:“(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国徽图案。 “网站使用的国徽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标示国界线的界桩、界碑和标示领海基点方位的标志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可以使用国徽图案。”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下列证件、证照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执法证件等; “(二)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证书、权利证书等; “(三)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法定出入境证件。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 “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 “(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国徽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徽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徽及其图案。”十一、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的悬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