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8年第1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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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产业行业类:(1)林、牧、渔业一免征.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芜、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注务业项目;远洋捕捞。(2)林、牧、渔业一减半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 家非限 制和禁 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三、税收优惠之研发创新1、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为15%国 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最高免征十年国 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 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 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 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3、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国 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五免接续10%国 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集成电路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最短3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减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8、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预缴时即可享受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企业所得税缴) 或9月份(按月预缴)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9、委托境外研发80%三分之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10、创业投资企业2年70%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1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四、税收优惠之特殊群体1、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100%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2、养老托育家政收入减按90%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抵税14400元/年.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4、招用退役士兵抵税9000元/年.人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五、税收优惠之绿色环保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从事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按90%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污染防治15%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税收优惠之地区1、西部地区15%税率60%占比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2、比照西部的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3、霍尔果斯和喀什5免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4、横琴西区15%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横琴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经企业申请,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海南自贸港三种(减、免、扣除)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七、税收优惠之基础产业1、国 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国 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 家重 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2、加速折旧自2019年1月1日起,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产业行业类:(1)林、牧、渔业一免征.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芜、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注务业项目;远洋捕捞。(2)林、牧、渔业一减半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三、税收优惠之研发创新1、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为1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最高免征十年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3、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五免接续10%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集成电路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最短3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减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8、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预缴时即可享受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企业所得税缴) 或9月份(按月预缴)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9、委托境外研发80%三分之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10、创业投资企业2年70%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1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四、税收优惠之特殊群体1、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100%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2、养老托育家政收入减按90%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抵税14400元/年.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4、招用退役士兵抵税9000元/年.人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五、税收优惠之绿色环保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从事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按90%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污染防治15%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税收优惠之地区1、西部地区15%税率60%占比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2、比照西部的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3、霍尔果斯和喀什5免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4、横琴西区15%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横琴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经企业申请,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海南自贸港三种(减、免、扣除)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七、税收优惠之基础产业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2、加速折旧自2019年1月1日起,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一、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制定机关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1月18日国税发[1994]015号2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3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1995年4月6日国税发〔1995〕065号4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暂行办法1995年4月28日国税发〔1995〕077号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制定机关标题发文日期文号废止条款1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废止第十二条所附税率表一、税率表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2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1月18日国税发〔1995〕171号废止第十一条3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7月22日国税发〔1996〕127号废止第十一条、第十六条4国家税务总局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8月29日国税发〔1996〕148号废止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5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97年9月26日国税发〔1997〕147号废止第一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6国家税务总局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12日国税发〔1998〕126号废止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

一、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制定机关名称发布日期文号1国家税务局 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1992.06.12国税发[1992]137号2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12.28国税发[1993]154号3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12.28国税发[1993]157号4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12.30国税发[1993]156号5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01.18国税发[1994]15号6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1994.02.18国税发[1994]031号7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03.31国税发[1994]089号8国家税务总局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1994.11.09国税发[1994]244号9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994.12.26国税发[1994]267号10国家税务总局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03.13国税发[1995]050号11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1995.04.06国税发[1995]065号12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11.18国税发[1995]171号13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07.22国税发[1996]127号14国家税务总局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08.29国税发[1996]148号15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1997.03.26国税发[1997]43号16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97.09.26国税发[1997]147号17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1998.03.26国税发[1998]44号18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1998.04.15国税发[1998]49号19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1998.04.17国税发[1998]53号20国家税务总局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8.08.12国税发[1998]126号2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1998.09.28国税发[1998]156号2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制度1998.10.27国税发[1998]186号23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9.10.08国税发[1999]179号24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1999.12.01国税发[1999]221号25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2002.02.01第1号令26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2.04.02第2号令27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03.01.23第5号令28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12.17第7号令29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10.10第9号令30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12.22第10号令31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2005.05.24第11号令32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2005.05.24第12号令33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2005.12.30第14号令34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05.11.15第15号令35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08.30第16号令36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2006.12.15第17号令37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01.13第18号令38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1.20第19号令39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02.10第20号令40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02.10第21号令41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02.10第22号令二、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制定机关名称发布日期文号1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1994.04.23国税发[1994]116号2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10.25国税发[1995]198号3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1996.09.27国税发[1996]177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1997.04.28国税发[1997]71号5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1997.12.16国税发[1997]189号6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1998.03.17国税发[1998]156号7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06.24国税发[1998]97号8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8.08.19国税发[1998]134号9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1999.03.25国税发[1999]49号10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04.16国税发[1999]65号11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1999.09.20国税发[1999]171号12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2000.01.17国税发[2000]13号13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2000.02.25国税发[2000]38号14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05.16国税发[2000]84号15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05.23第3号令16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2.09.09第4号令17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01.23第6号令18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08.09第1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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