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备案要求
法律分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表;(四)评审会议纪要;(五)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整改情况确认(专家组确认意见);(六)应急预案发布令(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发布令);(七)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修订与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各地要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备案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生产工艺和技术、周围环境、重大危险源、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相关法规和标准等发生变化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二、部门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每3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要有记录、归档,并按照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三、涉危企业和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根据涉危企业危险品种类及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四、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修订的安全生产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要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修订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要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制定、修订的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要报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要将已备案的应急预案及时录入数据库。
应急预案备案去哪个部门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开心]应急预案备案去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修订与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修订的安全生产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要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摘要】
应急预案备案去哪个部门【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开心]应急预案备案去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修订与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修订的安全生产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要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回答】
法律分析:应急预案备案去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修订与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修订的安全生产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要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修订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要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制定、修订的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要报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回答】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是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5年3月26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法律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法律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四)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