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鹤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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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鹤寿的简介

王鹤寿同志,1909年4月19日生于河北省唐县,青少年时期就热爱祖国,求进步。1923年考入保定直隶第二师范学校,翌年暑假,王鹤寿同志年仅15岁就在该校秘密党、团组织的安排下,回唐县从事进步的宣传活动,在家乡撒下了革命的火种。192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同年10月,在中共北方区党委秘密设立的党校学习时,加入中国共产党,后任全国铁路总工会石家庄分会秘书,全国铁路总工会干事。1927年被派往苏联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1928年回国后,一直从事党领导下的工运工作,主要是在白区青年工人中开展宣传和组织工作,先后担任共青团满州省委组织部部长、书记,共青团中央团校主任,共青团天津市委书记和团河北省委组织部部长。在白色恐怖的长期斗争中,曾六次被捕,受尽严刑拷打,残酷迫害,始终坚贞不屈,正气凛然。第六次被捕后,在狱中坚持斗争,虽被敌人增加刑期,仍然不屈不挠,直到“七·七”抗日战争爆发,经党中央营救出狱。王鹤寿同志在长达13年的白区斗争中,历尽磨难,斗志益坚,始终坚持革命气节,是一名坚定的无产阶级革命战士。

王鹤寿的建国后

1950年4月至1952年10月任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部长。1950年5月至1954年11月任中共中央东北局委员。1952年8月至1956年5月任中央人民政府重工业部(1954年9月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工业部)部长、党组书记。1956年5月至1964年4月任冶金工业部部长、党组书记。组织编制了钢铁工业建设规划。1956年8月至1958年2月任国家建设委员会主任。1956年9月在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候补委员。1958年6月起任中共中央财经小组组员、科学小组组员。1962年9月在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上增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候补委员。1964年任中共鞍山市委第一书记兼鞍山钢铁公司党委书记。“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被关押8年之久。1978年12月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1979年9月在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上增补为中央委员。1982年9月在中共十二大上当选为中央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书记。1985年9月在中共十二届五中全会上被批准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书记。在此期间,兼任中央审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共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参加领导审查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件的工作,参加领导清查康生、谢富治罪行的工作。参加领导平反“文化大革命”和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大量冤假错案,特别是刘少奇、瞿秋白、潘汉年等人的重大冤假错案的工作。中共七大正式代表。中共十三大上当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1999年3月2日在北京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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