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修订)
您好亲,您这是触犯了《食品安全法》的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该违法行为的特征应表现为,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中有“治疗”“医治”“治愈”等文字明示的表述或者以文字、图形、符号或其他形式暗示对某种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的功能。所谓“明示”是用明确的、积极的、直接的方式表达意思;“暗示”则是用含蓄的、间接的方式诱使人接受某种理念。但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其标签中相关标注的目标均是为宣称该食品针对某种疾病具有预防或治疗的功能即强调疗效从而诱使消费者购买。【摘要】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修订)【提问】
第31条怎么解释【提问】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回答】
违反本规定18条,责令期限改正。最后一句话,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有过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了,这里有关法侓法规还要进行处理吗【提问】
不用哦【回答】
您已经在责令期限改正了哦【回答】
为什么这里标注的处罚办法和食品安全法里处罚办法不一样【提问】
亲,因为这是《食品标识规定管理》,和《食品安全法》处罚方法有不一样的哦【回答】
您提问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针对食品的标识,用来规范食品的标注的【回答】
亲,这么来解释吧!《食品安全法》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来制定的;而《食品标识规定》是为加强食品标识得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诈骗,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所以这两个的处罚是不一样的哦亲【回答】
最终处罚以哪个为准【提问】
亲,要看您违反了哪个标准哦【回答】
食用农产品标签上带有预防治疗疾病【提问】
您好亲,您这是触犯了《食品安全法》的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该违法行为的特征应表现为,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中有“治疗”“医治”“治愈”等文字明示的表述或者以文字、图形、符号或其他形式暗示对某种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的功能。所谓“明示”是用明确的、积极的、直接的方式表达意思;“暗示”则是用含蓄的、间接的方式诱使人接受某种理念。但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其标签中相关标注的目标均是为宣称该食品针对某种疾病具有预防或治疗的功能即强调疗效从而诱使消费者购买。【回答】
亲,您的产品标签上带有“预防治疗疾病”属于暗示消费者消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回答】
亲,处罚的话可能要按《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回答】
管理规定里第十八条里也说了食品标识不得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为什么不能按管理处理办法规定来处理【提问】
这个是处罚是需要看相关机关和相关单位的【回答】
您的这种情况,之前也有过相似的案例【回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九、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