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时间:2024-08-02 08:09:55编辑:小松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介绍?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是交通运输部公路局、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工程标准,于2014年9月30日正式签发,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中达咨询整理资料得到公路工程技术的相关资料。内容简介经过将近4年的努力,《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简称“新标准”)已于2014年9月30日正式签发,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简称“03版标准”)自2004年3月1日施行以来,适应了当时和其后一个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公路建设的需要,对指导全国公路工程建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全国各地在公路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许多新的科研成果和新的技术。“新标准”在“03版标准”9章107个条文的基础上,调整为10章135个条文,主要在12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满足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路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内容变化理念转变:公路功能决定技术等级的选用一直以来,在确定公路技术等级的诸多考虑因素中,由于交通量是唯一可以明确量化的指标,各地往往都以交通量作为技术等级选用的决定性要素,造成路网等级结构不合理,功能与需要脱节。“新标准”打破了传统观念,明确公路功能作为确定技术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的主要依据。要求在公路建设时,首先要根据项目的地区特点、交通特性、路网结构,分析拟建项目在路网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公路功能及类别;然后以功能为主,结合交通量、地形条件选用技术等级;再以技术等级为主,结合地形条件选用设计速度,并由设计速度控制路线平纵设计;最后,根据公路功能、等级、设计速度,结合交通量、地形条件、通行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车道数、横断面各组成部分的尺寸、各类构造物的技术指标或参数、各类设施的配置水平等。这项调整将对路网结构的形成产生深远影响。显著提升:调整设计车辆和车辆折算系数大型化是载重车辆发展的方向之一,依据《公路设计车型与车辆折算系数研究》的最新研究成果,“新标准”细化了设计车辆类型,增加了设计车辆总体尺寸。在“03版标准”的基础上,新增大型客车、铰接客车两种车型,车辆类型由三类调增至五类;最大总长铰接列车为18.1米,较“03版标准”增长4.1米,最大总宽由2.5米增至2.55米。另外,针对近年来各地普遍反映车辆折算系数偏小的问题,“新标准”将大型车折算系数由2.0增至2.5,新增的汽车列车折算系数为4.0。该项调整将提高公路的经济评价水平,提前最佳投资时机,延迟升级改造时机。着眼基础:服务水平分级进一步细化优化公路设计交通量是基于服务水平的基础确定的。“新标准”采用v/C值来衡量拥挤程度,并作为评价服务水平的主要指标,同时采用限速值与自由流速度之差作为次要评价指标。修订后,服务水平由原四级调整为六级,主要变化为:将原二级划分为两个等级,即现二级与三级服务水平;将原四级服务水平上半段和下半段分为两级,即现五级与六级服务水平。“新标准”仍维持技术等级决定设计服务水平,但增加了公路功能因素考虑设计服务水平的调整,总体来讲,功能类别高的公路应该选用较高的服务水平,功能级别低的公路应选用较低的设计服务水平。千锤百炼:应用运行速度检验与安全评价运行速度综合考虑了驾驶行为、心理、视觉需求、汽车性能特征、线形几何要素,显著提升路线协调性、一致性和安全性,在欧美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我国经过十余年的持续研究和实践应用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因此,本次修订明确了路线设计应采用运行速度检验的规定。在安全评价方面,“新标准”规定“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干线公路应在设计时进行交通安全评价,其他公路在有条件时也可进行交通安全评价”,另外,对特殊困难地段的隧道洞口线形以及纵坡值的确定,都提出了进行交通安全性评价的要求。摒弃“一刀切”:功能主导横断面组成及指标本次修订主要按照功能主导原则调整横断面的主要指标值。“新标准”规定:8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含一级公路),在内侧一、二车道主要通行小型车辆时,其车道宽度可采用3.5米。对于以通行中、小型客运车辆为主的公路(如机场公路等)可论证采用3.5米的车道宽度。“新标准”不再规定中央分隔带宽度推荐值,调整为“根据公路项目中央分隔带功能确定”。另外,高速公路和承担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其右侧硬路肩宽度一般值为3米,最小值为1.5米,主要通行小客车时右侧硬路肩也可采用2.5米。同时,“新标准”取消了路基总宽度指标值。给出调整空间:路面设计轴载可根据项目需求确定路面设计轴载标准关系到建设成本、运营养护和路面使用寿命等重大问题,同时也关系到汽车工业发展方向,因此该标准的任何调整和变化都十分敏感。从各省调研情况看,部分项目或路段有重载交通的需求,因此,本次修订在综合考虑原有标准的延续性、现行汽车荷载标准、工程建设和路网运营的基础上,补充增加“对于重载交通路段,可采用分向、分道根据实际的轴载谱进行路面结构设计”的导向性规定,给重载路段轴载标准的确定,留出可灵活选择的空间。适应新政:提高了二级公路汽车荷载标准在逐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政策后,部分重载车辆为降低运输成本转向二级公路。另外,由于农村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四级公路和有些乡村道路作为进村的唯一通道,也有较重的车辆通行。因此,本次修订提高了二级公路和四级公路的荷载标准,修改后二级公路的汽车荷载等级改为公路—Ⅰ级,并取消了“四级公路重型车辆少时,其桥涵设计可采用公路—Ⅱ级车道荷载效应的0.8倍,车辆荷载效应可采用0.7倍”的规定。此外,除车道荷载和车辆荷载外,新标准还提出“对交通组成中重载交通比重较大的公路,宜采用与该公路交通组成相适应的汽车荷载模式进行结构整体和局部验算”的规定。据测算,标准调整后,对于跨径小于50米的桥梁,造价将增加1%左右。造价与安全的平衡:调整隧道限界及相关安全规定隧道建筑限界是关系到行车安全的重要技术要素。本次修订的支撑研究课题“公路隧道建筑限界指标研究”专门展开研究后提出:将时速100公里所对应的左侧侧向宽度由原标准的0.5米调整为0.75米;四车道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短隧道,城市出入口公路的中、短隧道,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可与路基同宽。明确设计目标:规定工程设计使用寿命如今,全社会越来越关注桥涵的安全和耐久,2008年,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颁布,明确规定了各类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作为耐久性的总体性指标,设计使用年限是桥涵、隧道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具体化。本次修订依照以上两个上位标准,并参考铁路、市政、建筑等行业的规定,针对桥涵和隧道的安全和耐久性,给出了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可保证桥涵与隧道结构的长期稳定,尽量避免频繁的维修、拆除与重建。关于路面类型、路面结构形式选择的原则以及路面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规定可以有效提高路面使用年限,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着眼未来:对改扩建作出原则规定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逐步进入改扩建的新阶段,根据标准修订课题“高速公路改扩建技术研究”以及部新近下发的《关于西部沙漠戈壁和草原地区高速公路建设执行技术标准的若干意见》,本次修订按照“保证安全、功能主导、适度灵活,合理利用”的总原则,首次系统地针对公路桥涵、隧道和路基路面改扩建作出了原则规定,以保证行车安全和结构安全为底线,以使用功能和重要性为主导,适度灵活地降低原有工程利用时的标准要求,合理利用原有工程,实现改扩建工程效果与经济性的合理平衡。因地制宜:给出特殊地区公路建设标准和指标本次修订,首次提出特殊地区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和指标的概念,并规定:第一,特殊地区是指戈壁、沙漠、草原和交通末端的小交通量地区,小交通量是指年平均日交通量为1.5万辆以下。第二,特殊地区分离式断面的高速公路“可采用分期分幅修建,先期建成的一幅按双向交通通车时,应按二级公路通车条件进行管理”。第三,西部沙漠、戈壁、草原地区的高速公路分离式断面路段利用现有二级公路改建为一幅时,其设计洪水频率可维持原标准不变,设计时速不应大于80公里,并应设置完善的标志、港湾式紧急停车带等安全设施。第四,“沙漠、戈壁、草原地区硬路肩路面可分期修建”。第五,硬路肩宽度可论证采用“最小值”。第六,提出沿线城镇分布稀疏,水、电等供给困难的高速公路,服务区间距可适当增大。第七,小交通量高速公路的监控设施,可以采用分段监控的模式,实施全线重点监控、动态信息发布和交通诱导。细节决定成败:调整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配置标准本次修订取消了原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等级划分,以公路的功能分类、技术等级和交通量为基础,三大设施各自建立相对独立的规模配置体系;按照公路功能类别提出了安全设施的配置标准,提高了低等级公路的安全保障水平;对服务设施提出了按功能需要配置的规定,总体上提高公路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对管理设施提出了与公路功能相适应配置规定,对监控设施根据公路功能划分为四个等级并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高速公路根据需求分为全程监控和分段监控两种模式。对收费设施的交通量规划年限、ETC收费系统的设置、通信管道的容量与使用效率、配电系统的负荷等级、照明设施的设置与技术要求等,做了修订或补充规定。标准修订是实际工程经验的高度总结,“新标准”与国外代表性国家的标准对比来看,技术指标的确定充分考虑了与我国国情、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土地资源现状和建设条件的适应和协调,整体特点是安全、实用、经济,在国际标准体系中属于技术先进、特色突出的公路工程建设标准。以上就是建筑网为您整理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内容介绍以及内容变化的概述,希望能提供帮助。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属于以下哪一类标准?

【答案】:B
我国结构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综合基础标准,如《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是指导制定专业基础标准的国家统一标准。第二层次:专业基础标准,如《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T50283),是指导专业通用标准和专业专用标准的行业统一标准。第三层次:专业通用标准。第四层次:专业专用标准。公路工程标准体系分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体系(JTG)和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体系(JTG/T),共包括12大类,分别是:综合类(A类)、基础类(B类)、勘测类(C类)、设计类(D类)、检测类(E类)、施工类(F类)、监理类(G类)、养护管理类(H类)、评价与加固类(J类)、制图类(K类)、改扩建类(L类)、造价类(M类)。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

法律主观:公路工程等级评定标准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根据相关规定,一般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逐级评定。评分以分项工程为单元,采用100分制进行。法律客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施工招标评标工作,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评标工作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第三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其评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评标期间,评标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
  投标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工作。第二章 评标管理与程序第五条 按照建设部项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领导工作。第六条 在评标委员会领导下,建设单位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开展评标工作。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标细则,在开标前报评标委员会审定。
  在评标细则中,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须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办法。第八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
  (二)商务和技术评审;
  (三)澄清;
  (四)确定标底和评标价;
  (五)综合评分、提出评标意见;
  (六)编写评标报告。第三章 符合性审查与算术修正第九条 开标时应对投标文件进行一般性符合检查,并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第十条 评标阶段应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判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第十一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
  (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三)投标文件上标明的投标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联合体成员未发生变化。
  (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理人授权书;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
  (八)按照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了单价和总价;
  (九)除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提供替代技术方案的同时,提交选择性报价外,同一份投标文件中,仅有一个报价。第十二条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修正原则,对投标人报价的计算差错进行算术性修正。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接受算术修正后的报价;如不接受,建设单位有权宣布其投标无效。第四章 商务和技术评审第十四条 商务和技术评审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条款、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投标报价及信誉等方面,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十五条 通过商务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单价构成和水平应合理,无严重不平衡报价;
  (二)未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如:重新划分风险,增加业主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人义务,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办法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或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等;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四)良好的信誉。第十六条 通过技术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工期合理,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机械设备齐备,配置合理;
  (三)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力量能满足施工需要;
  (四)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可靠。第十七条 如投标人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要求,可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否则,建设单位应宣布其投标无效。第五章 澄清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偏差进行澄清。第十九条 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条 在澄清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应向投标人提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六章 标底与评标价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投标截止后编制标底。标底的编制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以批准概算的相应部分作为标底;
  (二)委托造价工程师编制标底;
  (三)以投标价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审核的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部门。第二章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第五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第六条 航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等;

  (二)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包括自然条件、水上水下有关设施、航道及通航安全状况等;

  (三)建设项目的选址评价;

  (四)建设项目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运发展的影响分析;

  (六)减小或者消除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措施;

  (七)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

  (八)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况及处理情况。第七条 航评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编制航评报告。第八条 编制航评报告,应当开展现场踏勘、调研,做到搜集资料齐全、论证充分、评价全面、结论明确、客观公正,并如实反映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及处理情况。

  建设单位和航评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航评报告的内容与结论负责。第九条 在航评报告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就通航影响征求港航企业等利害相关方的意见。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上下游受影响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在长江水系四级及以上航道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在珠江水系四级及以上航道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和桥梁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征求珠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

  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征求意见的建设单位回复意见。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航评报告后,应当向审核部门提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核申请书;

  (二)航评报告;

  (三)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四)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什么负责审核

 首先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其次是河道水上过河建筑物建设要兼顾航运的需要,比如武汉长江大桥的建设,因为桥梁净空高度不够,阻碍了万吨级船舶往上游运行,严重制约了长江黄金水道的航运需求;桥梁属于永久性建筑物,改建、拆除阻力较大,成本高,对交通影响较大。因此,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是十分必要的。至于对2017年3月实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的解读意义,网上有很多相关资料,不再累述,主要是对资质和审批的简化,属于政府简政放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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