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

时间:2024-08-02 04:33:13编辑:小松

残疾人公共服务的特点有哪些

国家提供适合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发展创造便利化条件和友好型环境,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本领域服务项目共10项,具体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和保险待遇、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残疾人托养服务。【摘要】
残疾人公共服务的特点有哪些【提问】
好的【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亲,特点有: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回答】
工作的耐心性【回答】
服务项目:包含导盲随行外出、手语翻译、社会融合活动、康复指导、心理疏导、居家护理指导、人文关怀(送生日礼物、居家保洁、节日问候、天气提醒等)等10项内容。服务机构可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开展1个或多个项目,每次服务不少于30分钟,具体服务内容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回答】
只有一个吗【提问】
工作的特殊性,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回答】
国家提供适合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发展创造便利化条件和友好型环境,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本领域服务项目共10项,具体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和保险待遇、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残疾人托养服务。【回答】


我国残疾人享受的公共服务有哪些?

智力残疾者的公共设施有: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为智力残疾者进行学科知识辅导,进行生活辅导和社会适应性训练,提供支持性教育环境和条件。肢体、智力和听力残疾人的关怀行动有:1、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2、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3、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兴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拓展资料】随着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事业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需求日益增加,他们渴望融入社会,展现自我,实现人生的价值。只有尽可能便利残疾人,才能缩小其与健全人之间的差距。比如,帮助残疾人家庭进行“人性化和个性化”的无障碍改造,消除或减少居家生活障碍,改造居家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为促进残疾人生活实现小康创造物质基础。对于残疾人而言,就业堪为其头等大事。通过就业,才能实现残疾人劳动权益和自身价值,才能增强残疾人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要继续加大力度帮扶残疾人就业和创业,鼓励社会福利性企业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马路上的黄色盲道。建筑物前或侧面的坡道。红绿灯处加声音信号,以方便盲人过马路。为坐轮椅人士设计的坐便。为坐轮椅人士设计的餐桌。在我们周围为残疾人特殊的公用设施有:无障碍入口(barrier-free entrance)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无障碍通道(barrier-fr珐e path)不设台阶的室内外通道。无障碍电梯(barrier-free elevator)乘轮椅者、视力残疾者或担架床可进入和使用的电梯。无障碍厕位(barrier-free toilet stall)公共厕所内设置的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的隔间。无障碍厕所(barrier-free lavatory)供残疾人、老年人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备齐全的男女通用厕所。无障碍浴室(barrier-free bath room)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的浴室,包括无障碍盆浴间和无障碍淋浴间。无障碍客房(barrier-free guestroom)指宾馆、馆店、招待所内入口、通道、通讯、家具和卫生间等均方便乘轮椅者通行和使用的房间。无障碍住房(barrier-free living space)指住宅及公寓建筑中,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居住套间。行进盲道(blind walk way)表面呈条状形,使视力残疾者通过脚感和盲杖的触感,指引其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提示盲道(alert blind walk way)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行进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无障碍设施等的位置前,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盲文标志(braille sign)采用盲文标识,使视力残疾者通过手的触摸,了解所处位置和指示方向的标志,包括盲文地图、盲文铭牌和盲文站牌。缘石坡道(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其进出人行道的一种坡道。轮椅坡道(wheelchair ramp)在坡度和宽度,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桥下三角区(transition slopeway)人行天桥和桥梁的人行梯道与人行道形成夹角的范围。人行通道(pedestrian path)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入口平台(entrance platform)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的水平地面。中间平台(mid landing)坡道或梯道之间的水平地面。缓冲地带(buffer area)坡道起点与终点处的水平地面。轮椅通道(wheelchair path)交通建筑检票口或超市购物结算口专为乘轮椅者设置的通道。轮椅席位(wheelchair seat)观众厅、报告厅、阅览室、教室及等候厅等,专为乘轮椅者提供观赏、听讲、阅读、等候及休息的位置。安全抓杆(grab bar)设在无障碍厕位、厕所、浴间内,协助行动不便者安全平移和起立的设施。低位小便器(handicap urinal)方便乘轮椅的男性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安全挡台(safety guard)控制轮椅小轮和拐杖滑出坡道、踏步或平台边界的设施。升降平台(lift platform)运送残疾人进行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转弯阳角(inner angle at turning point)走道转弯处凸出的墙角。


2019年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

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   (1991年5月24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22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1年6月2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1991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鉴定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康复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标准进行,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第三条全社会应当发扬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遗弃、虐待残疾人。   第四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为贡献力量。   第五条政府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建立残疾人事业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残疾人工作,并指导残疾人联合会开展工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兴办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织、指导村、居委会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第七条市和各区、市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残疾人事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残疾人福利基金增值和以多种形式募集的资金;   (三)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   残疾人联合会应加强对上述经费的管理,接受各级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福利企业事业单位残疾人组织,可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零点八提取活动经费,企业单位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有残疾人组织的非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为残疾人组织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   第十条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设立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和扶残助残、为发展残疾人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   第十一条市设立康复医疗中心;各区、市设立康复医疗点,对残疾人实施康复医疗。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社区康复站,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各区、市应设置学龄前聋童语言训练班,对学龄前聋童实行语言康复训练。凡达到规定标准的聋童,普通小学应予接收。   残疾人购置必备的专用辅助器械费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范围内,残疾人为恢复或补偿功能,进行医疗康复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属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参加合作医疗的,按规定由公费或者合作医疗负担;不属此范围的,由本人或亲属负担;对确属贫困的残疾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当地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少年、儿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各乡、镇和街道负责动员帮助残疾少年、儿童按时进入学校学习。   市盲校对全市盲童实施盲教育。市和各区、市聋哑学校对所在地聋童实施聋教育。各区、市设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各乡、镇设弱智儿童辅读班;农村学区小学要开办随班就读,对弱智儿童实施弱智教育。   各中、小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杂费。   残疾儿童可就近入学。各中、小学校对残疾人无当地户口的子女就学应给予照顾。   第十三条市盲校、聋校和各区、市聋校举办职业技术教育,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民政、教育、劳动部门举办残疾人成人职业技术教育,对残疾青年、职工进行职业技术教育。   上述学校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录用后,其工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和各区、市民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统筹兴办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对符合安置就业条件的待业残疾人,市政府每年按实际情况下达就业指标,完不成就业指标的,应交纳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身心障碍情况分配适当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并提供适合残疾特点的劳动保护。   残疾职工在获取劳动报酬、劳保福利和转正、定级、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不得歧视残疾人。   企业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实行股份制、租赁制或承包经营责任制、优化组合时,必须安置好原企业残疾职工的工作。   对社会福利企业和从事个体劳务、修理、服务性行业的残疾人,税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重视发展盲人按摩事业。设置按摩医疗的单位,应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从业。   第十七条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报刊、广播、电视等应开办专题栏目,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积极支持残疾人参加统一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残疾人在参加集训、比赛、演出期间,所在单位要保证其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如下优待:   (一)到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优先购票,优先入场;   (二)游览公园及风景点免费,并准予残疾人乘坐的专用车辆通行;   (三)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看车处应免费存放;   (四)搭乘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优先购票,优先搭乘;   (五)盲人和无行走能力的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六)优先挂号就诊;   (七)乡、镇(城镇街道办事处)、村应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第二十条在城镇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城市道路的建设和改造中应逐步实行无障碍设计规范,并设置方便残疾人的各类设施。   新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实行无障碍设计。   原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逐步进行无障碍设计的改造。   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互相推诿、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青岛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残疾人。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慈善捐赠和服务。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福利彩票的本级留成公益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用于残疾人事业,将体育彩票的本级留成公益金按照规定安排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或者接受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参与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专门协会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针对自身特点开展群众性工作。第六条 残疾人的监护人、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扶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口状况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的重要凭证。
  对自愿申请并经具备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鉴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区(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其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免交残疾鉴定费和残疾人证工本费,所需费用由区(市)财政负担。
  禁止伪造、变造、转借、买卖残疾人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证或者冒用他人残疾人证。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等机制。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组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和孕产期保健等服务。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开展新生儿残疾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第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市、区(市)应当至少建设一处符合标准要求的残疾人综合康复机构,承担服务示范和科研培训职能。社区规划建设应当统筹安排残疾人康复场所或者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中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康复室(站)。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发放补贴等方式予以扶持。康复、托养服务机构纳入社会福利机构范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第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照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优先实施残疾儿童少年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给予救助与补贴,为生活困难残疾人免费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对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给予救助。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度精神残疾人和生活困难的精神残疾人纳入免费定期服药范围,并按照规定对其住院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有条件的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对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医疗机构应当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

  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第九条“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交存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

  划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条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降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近日,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有所调整。 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该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缴费计算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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