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地产管理系统

时间:2024-08-01 20:38:52编辑:小松

杭州租赁备案证如何办理

法律分析:一、办理地点: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 三、需携带材料:1、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2、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4、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杭州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电子版怎么查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查询与下载步骤**
1. 登录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选择“住房租赁”,点击“租赁登记备案查询打印”,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查询和下载打印。
2. 通过微信进入“杭州住保房管”小程序,选择“易租房”,点击“备案查询”,核对个人基本信息后,进行房屋租赁备案证的查询及扫码下载。
3. 持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备案证明。
**查询方式(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查询为例)**
1. 进入查询入口。
2. 输入相关信息。
3. 点击提交即可查询。【摘要】
杭州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电子版怎么查【提问】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查询及下载方式**𔁯. **通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查询**​* 登录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 在主页上选择“住房租赁”选项。​* 点击“租赁登记备案查询打印”,进入查询页面。​* 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查询和下载打印。𔁰. **通过“杭州住保房管”小程序查询**​* 使用微信搜索并进入“杭州住保房管”小程序。​* 在小程序中选择“易租房”选项。​* 点击“备案查询”,进入查询页面。​* 核对并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进行房屋租赁备案证的查询及扫码下载。𔁱. **直接到房屋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领取**​* 持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区的行政服务中心。​* 向工作人员说明来意,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查询方式(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为例)**𔁯. **进入查询入口**​* 打开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找到“住房租赁”选项,点击进入查询页面。𔁰. **输入相关信息**​* 在查询页面中,根据提示输入房屋的相关信息,如租赁合同编号、房屋地址等。𔁱. **提交查询**​* 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查询操作。系统将显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查询结果。【回答】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房屋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等活动,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举报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处理。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房屋损坏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规定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三)房屋装修活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六)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按照约定实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实行自我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第八条 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除、变动情况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受让人和承租人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查询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及其拆除、变动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受让人有权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查询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和房屋结构。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内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坏除外。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文化”修改为“文化旅游”,“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

  (二)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三)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四)将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中的“文化”修改为“文化旅游”。

  (五)删去第三十六条。

  (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的 “文化”修改为“文化旅游”。

  (七)将本条例相关条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应急管理”。二、对《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三)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三、对《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

  (二)将第四条中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三)将第七条、第十八条中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五)将第十三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十个工作日”修改为“十日”。

  (六)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所属的能源监察机构”。

  (七)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城市、镇规划区”修改为“城镇开发边界内”。

  (八)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城市、镇规划区”修改为“城镇开发边界”。

  (九)将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因载运不可解体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构配件、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且依法提出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四、对《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将第三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安全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商务、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商务”。

  (二)将第七条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详细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三)将第九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四)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并在协议签订后颁发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修改为“并在协议签订后由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

  (五)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三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修改为“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删去第二十七条。

  (七)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

  (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九)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删去第二款第二项。

  (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其中的“滞纳金”修改为“违约金”。

  (十一)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修改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十二)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其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吊销其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修改为“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其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十三)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项中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修改为“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

  (十四)删去第五十二条。


上一篇:宇佐木

下一篇:海大轮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