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 摘 要: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企业会计体系构建,2014年伊始,财政部颁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本文根据其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浅谈此准则与原准则之间的联系与变化,分析新准则中增加的内容的作用,并阐述新准则中职工薪酬对我国的影响。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职工薪酬;会计处理;职工福利 一、引言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企业会计体系的构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2014年伊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 该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并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2014年新会计准则的修订、发布与实施,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与完善,也标志着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二、职工薪酬基本概念的变化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在原概念的基础上,新概念增加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报酬或补偿,并将之前的"其他相关支出"更改为“补偿”,这使职工薪酬的定义更加贴切,减少各项定义的模糊性,各项福利的界限清晰,表述更为精准。 职工薪酬基本概念的变更,进一步扩大了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原准则没有提出离职后职工福利的范围,除了企业为职工们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外,离职后职工福利并没有明确的要求。 而新准则的颁布,增设了离职后福利,将职工薪酬的范围延伸,包含了给受益人的福利,并且将全职、兼职、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的福利都被纳入职工薪酬中,这促使监督管理职工们依法纳税的同时,可以促进企业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准则。 三、职工薪酬的新增内容 在新准则中,除了职工薪酬相关概念的变动外,另外新增加了许多内容。 新增内容包括: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离职后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等。 1.带薪缺勤 新准则中增加的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 累积带薪缺勤是可以将带薪缺勤的权利结转至下期,本期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在未来期间可以使用。 顾名思义,非累积带薪缺勤则是不能将此权利结转至下期,并且无法得到现金支付。 这一项新增内容明确地将未来应付的义务在会计期间进行处理。 这一项在实际运用时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及时性,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带薪缺勤时的会计期间确认相关的职工薪酬。 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得到了现金的支付,即说明他有带薪缺勤的权利,则企业就必须将全部累计的此权利的补偿金额支付给该职工。 2.利润分享计划 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 这一计划的基本思想是将企业产生的利润按照一定的比例分给雇员,以促使雇员更好的为公司服务。 这种方式可以将企业与员工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此方法与符合企业的理财目标,即企业在生存发展的前提下,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是双方共赢。 但是,如果利润分享计划占直接薪酬的比例较大时,职工很难预测自己的经济收入,这会造成职工的经济保障不稳定,可能会引起人才流失的后果。 3.离职后福利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劳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与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离职后福利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各项薪酬的界定范围更加明确与规范,并且在不同的薪酬上会计处理不尽相同,也使会计工作人员能更好地确认与计量各项薪酬,使会计体系进一步的完善,完整的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 离职后福利的计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这两者之间的主页区别是:前者指独立地向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支付义务,也不承担风险;而后者是除设定提存计划外的离职后福利,且企业承担风险。 原准则中的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便属于此项计划的设定提存计划的范围内。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外的所有职工薪酬,都应归纳在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中。 具体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新准则新增了这一概念,实际是将除特殊薪酬外的福利都纳入此范围中。 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在实际情况中可能遇到的长期职工薪酬,都囊括于此,以便完整规范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 四、新准则职工薪酬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发布预示着我国的企业会计体制正在逐步走进国际轨道,这不仅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的日益深化,这更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体制的日益完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这次新准则共有十项准则的大幅度改动,其中职工薪酬相关事项的变更督促着我国薪酬制度更加完善。 通过新会计准则的发行,可以更好地引导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与进步。 新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的概念与会计处理进一步完善、各项福利的进一步明确,促使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实事求是的稳步前进,更好地规避逃税漏税现象的发生,这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2]张宁飞.浅谈新会计准则下职工福利的会计核算[J].现代经济信息.2014(14). [3]闫妙琳.论新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准则的进步意义和存在的问题[J].时代金融.2013(21).
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第三条 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应当遵循本准则。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第八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第十七条 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以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第十九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第三章 资产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 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第二十五条 现金及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帐。第二十六条 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
当期的有价证券收益,以及有价证券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短期投资应当以帐面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第二十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帐。
应收帐款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应收帐款的备抵项目列示。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帐核实。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已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当冲销坏帐准备金;未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当作为坏帐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待摊费用应当按受益期分摊,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应当单独列示。第二十八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地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日常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各种存货在会计报表中应当以实际成本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2019利润表公式
企业会计准则2019利润表公式: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减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或减投资损失)其中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定义解释利润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如月度、季度、半年度或年度)生产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既可能表现为盈利,也可能表现为亏损,因此,利润表也被称为损益表。它全面揭示了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实现的各种收入、发生的各种费用、成本或支出,以及企业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情况。
新《会计准则》下的利润表的计算公式?
新《会计准则》下的利润表计算公式:1.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减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或减投资损失)其中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2.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3.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拓展资料:利润总额是“亏损总额”的对称。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最终财务成果。企业纯收入构成内容之一。工业企业的利润总额,主要由销售利润和营业外净收支 (营业外支出抵减利润) 两部分构成。按规定缴纳资源税的企业,应交的资源税也是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之一 (抵减利润)。利润总额应按规定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大部分以交纳所得税、调节税或上交利润的形式上交国家,小部分留归企业,形成各种专用基金。工业企业的利润总额,通过“利润”帐户进行核算。销售利润及营业外收入,贷记该帐户,应交资源税及营业外支出,借记该帐户。“利润”帐户的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的差额,即为利润总额。“利润”帐户的二级帐户,可按“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和“资源税”等设置。营业利润是一家公司在营业收入中扣除折扣、成本消耗及营业税后的剩余,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盈利,它与利润总额间的关系为: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其中: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 投资净收益+资产处置收益+其他收益+净敞口套期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债务重组利得、企业合并损益、盘盈利得、因债务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政府补助、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捐赠利得等。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投资净收益=投资收益-投资损失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债务重组2022新的准则
法律主观:一、新准则实施后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原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新准则
法律分析:新准则在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增加了“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条件,并指出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也就是说,新准则要求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满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个前提。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必须首先要求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这可以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较后判断,譬如可以分析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企业资产的质量、企业的利润质量以及企业的增长特性进行判断。显然,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抑止了企业随意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实际上是缩小了债务重组应用的范围。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