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车

时间:2024-07-25 15:49:48编辑:小松

抢救车管理的四定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抢救车管理四定:定种类和数量、定位置、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消毒灭菌。

法律依据:
《救护车管理办法》(已失效)
第四条 救护车之勤务以左列为限:
一救护危急病人。
二灾害救护。
三空袭救护。
四运送转诊病人。
五依实际需要兼作紧急运送、巡回医疗、防疫措施之用。
第五条 救护车应有固定位置之担架或活动病床、急救箱、氧气、自动抽吸设备骨折固定板、毛毯、空调设备、警鸣器、红色闪光灯等配备。
前项急救箱之设备,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警鸣器之警号依内政部之规定。


抢救车四定原则

四定、三及时:
四定:定品种数量、定位放置、定人管理、定期维修。
三及时:及时检查、及时消毒、及时补充。

抢救车管理基本要求
1. 全院抢救车内用物统一、做到四定、三及时,常规备吸氧、吸痰用品,不得随意更改。
2. 车内用物使用后,及时补充,及时登记,并贴好封条,签上封存日期及封存者姓名,严禁落锁。
3. 每周大清理抢救车一次,药物和一次性无菌用品推陈出新,过期物品进行消毒,检查器械性能,车轮 上油。
4. 各科根据特殊需要另备胸穿包、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导尿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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