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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江的介绍

易江,男,湖南醴陵人,著名学者、经济学家、现任南华工商学院院长、广东省总工会干部学校校长、广东省立法委员会顾问、广东高职院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库成员、广东省企业文化协会副会长。曾应邀出访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多个国家,受邀在麻省理工学院、东京大学、牛津大学等多所著名学府讲学,并受到广泛好评。

易江的基本情况

易江,男,1955年3月生,中共党员,湖南醴陵人,著名经济学家、教授、香港亚洲商学院佛山教学中心特邀教授,南华工商学院院长、广东省总工会干部学校校长。1985—1987于中国人民大学攻读逻辑学研究生;1987—1990于武汉大学攻读西方哲学,获博士学位;1995年至今担任南华工商学院院长。1985年被评为湖南省优秀教师;1999年被评为南粤优秀教师;广东高职院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库成员;广东省企业文化协会副会长。易江教授是中国第一位行动理论研究者,为行为经济学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对行为经济学有开创性的研究。并从事职工非稳定性意向研究以及第一线职工劳动状况研究。对职工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有独到的研究。在自然辩证法研究98年第7期的论文:亨普尔的“行动归入”说明理论述评;日本《劳动经济情报》02年秋季版的《中国劳动组合的使命》论文;在广西大学学院学报1998年第5期论文:行动理论的哲学传统;在南方经济02年第6期论文:平等、公平、效率及其他。对行为经济学的研究产生影响。曾出访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并受邀在麻省理工学院、东京大学、牛津大学讲学,受到好评。同时为广州市政府撰写94、95年度广州市企业评价报告。并带领企业家到国外观摩和讲评。长期从事《经济运行与发展》、《经济行为分析》的教学和研究,深受同学们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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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联网的,不能上网查。各地发的证,号码没有统一的规范,连位数都不同的,只是各地方便自己管理,根据自己需要编的而已。但计划生育部门有自己的网络联系方法,通过一个基于互联网的全国的流动人口平台,计划生育部门之间可以实现部分信息共享。我就是在广东一个县局做计划生育工作的,刚好专门负责本地区的流动人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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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02年9月3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9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计划、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一)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

  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可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二十六条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九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减少和终止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及多生一胎以上的育龄夫妻,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落实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第三十一条孕产妇可以自主选择孕产期保健机构。

  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接生业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明;发现无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定期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和保健服务。

  第三十三条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七天的假期,工资照发。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农村居民,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四条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证明,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第三十五条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经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保证。经治疗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妥善安排,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社会救济。

  第三十六条生育一胎后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经教育拒绝终止妊娠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按征收标准对其预征社会抚养费;终止妊娠后,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七日内退还。


  第五章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三十八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四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第四十一条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

  第四十二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金。

  第四十三条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

  第四十四条农村居民、失业人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六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取消其他优惠措施。

  第四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其他奖励。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除享受本条例有关优惠待遇外,并可给予必要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可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二)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

  (三)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

  第五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五条有关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从诗意初心徘徊芳菲润泽选取词语不少于三个连缀成一段话,并且运用排比的修

我行走在充满诗意的校园,漫步在青草芳菲的小径,徘徊在流光溢彩的长廊,不时想起一幕幕场景。连词成句的技巧:一、正确理解词义。正确理解词义是造出好句子的前提条件,为此,我们应该根据词义特点和自己的知识水平以及词语所处的语言环境,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来理解,这样才能造出合乎逻辑的句子来。二、造句前要让学生反复品读课文中带有该词的句子造句的词语,一般都是课文中新学的,所以造句前要让学生反复品读课文中带有该词的句子,理解这个词语的意思,它和意思相近的词语有何区别,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用到这个词语。扩展资料:用排比来说理,可收到条理分明的效果;用排比来抒情,节奏和谐,显得感情洋溢;用排比来叙事写景,能使层次清楚、描写细腻、形象生动……(这句话也是排比句)总之,排比的行文有节奏感,琅琅上口,有极强的说服力,能增强文章的表达效果和气势,深化中心。具体的运用如下:(一)用排比写人,可将人物刻画细致。如:“他的品质是那样的纯洁和高尚,他的意志是这样坚韧和刚强,他的气质是这样的淳朴和谦逊,他的胸怀是那样的美丽和宽广。”(二)用排比写景,可将景物描写得细致入微,能深层次清楚、描写细腻、形象生动之效。如朱自清《春》一文中,“山朗润起来了,水涨起来了,太阳的脸也红起来了。”(三)运用排比说理,可将道理说得充分透彻。比如:“我们的干部要关心每一个战士,一切革命队伍的人都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

为什么说女人是半边天?

作为家里重要一员,女性有传宗接代教育下一代的责任,妈妈的影响和教育对孩子来说非常重要,教育孩子是一个长久过程,从什么都不知道的婴儿就开始照顾一直到小学中学大学然后娶妻生子,甚至还要照顾孙子这其中要付出多大的心力。
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不仅有下一代要照顾,还要妥善安排家里的老人,老人年龄日渐见长,各种疾病和状况接踵而至,女性在其中要时刻提防老人有突发状况,劳心劳力,其中艰辛可想而知。
处理内务,还要操心家庭成员的饮食起居,吃穿出行。就拿吃一项来说,每个人的口味不一样,又要吃的对口又要吃的健康,家庭成员这么多要想兼顾真的很难,辛苦做一顿饭,还是难免会被挑剔。
关乎生活质量,家庭生活虽然都是琐碎小事,但要没有女性的管理,这样的生活只会是一团糟,试想一下工作一天回来已经非常疲惫,如果没有女性的嘘寒问暖,体贴照顾,还要自己处理琐事会有多凄惨。
夫妻之间互相帮助互相扶持,很多女性都是独立自主的,她们也有自己的事业,现代经济压力这么大,只靠男性是不行的,这时女性的价值就体现出来了,大大的缓解了男性的经济压力。


女性也是半边天

弱女子的时代,正慢慢褪去;女汉子时代正慢慢崛起。

现如今,女性在越来越多的岗位上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女飞行员,女航天员,女运动员给国家挣来了越来越多的金牌。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在平凡的岗位上做着伟大事情的女性。

比如最近抗灾,女性也是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优势,特别令人佩服。

给被困高速的大车司机送食物,送饭;凌晨起来做饭,给抗灾的支援队送去;带着孩子捐赠物资;当志愿者搬卸物资。更甚者,开着铲车去支援一线人员,救助被困群众。

她们虽然身为女性,但是却做着跟男子一样的事情,她们不觉得自己应该为弱者。

现代的女性,真的不能小觑。

如白天上班,晚上带娃的妈妈;一边家务孩子全包,一边兼职挣钱的妈妈;有的女性为了多挣钱,做着两三份工作。

她们身为女性,却做着比男人还男人的事情。

现代对女性的要求越来越高,还记得网络上曾流传一段话:既要挣钱养家,又要貌美如花,朋友遍布天下,随时可以放假。

可见现在对女性要求多高,即使是男人也不可能全部做到,更可况还要管工作,孩子,家庭的女性!

都说现在女人都是当汉子一样活着的,虽然话说的有点粗糙,但是事就是如此。

工地上搬砖的女性,上高架的女性,粉刷砌墙的女性比比皆是。为了生活,不得不累一些,辛苦一些。

女性,请尊重这个词,更要爱戴这个词。

她们看着简单羸弱,但是却很伟大。

请尊重爱戴身边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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